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歸責的相關規定呢

導讀:
道路交通事關千家萬戶交通事故在所難免。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針對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交通事故分別確立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不同的歸責原則。對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符合社會觀念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但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卻引發了很大的爭議。本文擬運用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理論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展開提出建議以求拋磚引玉。因此研究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也應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歸責的相關規定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關千家萬戶交通事故在所難免。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針對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交通事故分別確立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不同的歸責原則。對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符合社會觀念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但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卻引發了很大的爭議。本文擬運用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理論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展開提出建議以求拋磚引玉。因此研究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也應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歸責的相關規定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關千家萬戶交通事故在所難免。如何確定道路交通當事人的責任成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問題。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針對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交通事故分別確立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不同的歸責原則。對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符合社會觀念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但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卻引發了很大的爭議。各地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實施條例過程中因對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特別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歷史發展及適用條件等缺乏全面而準確的把握以至聚訟盈庭、莫衷一是。本文擬運用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理論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展開提出建議以求拋磚引玉。
一、傳統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法是調整侵權行為及其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即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所謂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即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損害時行為人或者替代責任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通俗地講“歸責”也就是法律苛以行為人法律責任的依據和根源而“歸責原則”正是法律為正確歸咎行為人責任而確立的基本原則。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規定何種歸責原則取決于經濟發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觀念等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也應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
依據傳統的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的構成包括四個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性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在這四個構成要件中行為人致人損害的事實、違法性行為、因果關系均屬客觀要件而主觀過錯屬主觀要件。所謂過錯即法律認為應當受到非難的、支配行為人從事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法學界通說認為主觀過錯要件不但是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而且是最終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既使已經具備了客觀要件但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這種以主觀過錯作為責任構成最終要件的歸責原則即為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法上的確立適應了社會的發展同時也符合社會普遍觀念。在早期的侵權行為法中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損害事實本身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此即結果責任原則。隨著思想啟蒙運動的發軔人類理性日趨完善現代民法確立了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行為人承擔責任需以主觀上具有過錯為最終條件。按照一般的邏輯一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主觀上的可非難性即過錯。反之盡管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損害但其主觀上不具有可非難性自無承擔責任的依據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使人負損害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只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與確立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指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既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們說歸責原則的確立與發展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隨著現代工業發展而逐漸興起的。
自19世紀以來現代工業的突飛猛進在為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的災難如工業災害、商品瑕疵、環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據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不能合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在高度危險造成損害時如何確定過錯無論實踐還是理論都是見仁見智、不一而終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舉證在此類損害賠償關系中受害者本為弱者距離證據較遠舉證困難勢必敗訴風險較大。過錯推定的立法技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但不具有普適性最后對于此類侵權行為本身并無可非難性但損害確實產生。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但受害人所受損害并非空穴來風如讓其獨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時基于“有損害必有救濟”的補償觀念許多國家立法確立了特殊領域的無過錯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效率與安全兩種價值發生沖突時立法者根據一定社會價值判斷選擇安全的結果。現代工業是人類改造自然實現自身解放所必須的如為避免損害禁止此類作業無異于因噎廢食。但因此類作業受到損害的人的權利又必須得到救濟才符合法制原則和公平觀念。因此以實現公平為價值趨向以強調對損害進行補償為目標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成為立法者的理性選擇。法律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包括以下四點1、行為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從中受益因而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2、某種意義上說行為人有義務控制損害發生因而沒有控制故應當承擔責任3、危險作業人從事危險作業給周圍環境增加了危險因而應當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4、行為人多為大企業讓其承擔無過錯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社會保險、提高商品價格將風險轉嫁出去。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grissellv.hausatonic”一案所說的那樣“雖然被告沒有過失但終究是他導致了災害事故發生后如果無辜的雙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損失時與其令無行為人承擔不如讓行為人承擔更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險作業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與適用
何謂無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上向有爭議。我們認為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法律規定在某些侵權行為中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歸責原則。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幾點內容(1)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個別侵權行為。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為彌補過錯責任原則不足而設定的原則因此必須嚴格限制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在現實中數量大類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將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權行為數量少、類型化程度低不適合將其要件化。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3)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要求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在判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時人民法院不應該考慮、也不能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因為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無論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4)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但應當考慮受害人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制度價值在于彌補受害人損失盡管無須考慮行為人過錯但應當考慮受害人過錯。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過錯往往可以成為行為人減輕責任的依據。
準確適用無過錯責任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適用條件的嚴格性。讓一個沒有過錯的人承擔責任畢竟與人們基本道德觀念不符但特殊行業、特定活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又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對其適用作出了嚴格限制。如果片面擴大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使用范圍勢必與民法的基本價值發生沖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2、賠償額度的限制。侵權行為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基礎在于分配正義著眼于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補償。但是這種補償不應當與過錯責任原則下的完全補償相同否則將弱化侵權行為法的教育功能與法律公平理念發生沖突。同時如果要求行為人完全賠償必將使之不堪重負從而影響現代工業的發展3、免責事由的法定性。對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行為人免責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況下行為人可以免責。受害人故意說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損害結果發生因而理應由自己承擔責任。對于受害人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我們認為應當成為行為人減輕責任的理由而不能成為行為人免責的理由否則就混淆了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界限。對于受害人輕微過失不應當成為行為人減責或者免責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由行為人與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責。正是基于無過錯責任的制度價值我們認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如果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將損害該原則存在的意義不利于保護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應該承認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責任原則的確定符合各國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但是因為該條本身的缺陷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該規定在實踐中遇到了一定障礙應當予以改進。
1、免責、減責條件規定不合理。該條規定把“非機動車、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作為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法定理由這與侵權行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適應現實需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因而在免責或者減責上具有特定要求。一般認為受害人故意是行為人免責的事由受害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是行為人減責事由受害人輕微過失不能減責理由而該條并未針對受害人不同程度過失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另外只有在受害人過失與發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能成為行為人抗辯的理由。受害人既使有過失但該過失與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關系也不能成為機動車一方的免責或者減責理由。因此該條第一款第二項應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2、配套制度缺乏。從人類理性來講要求無過錯者承擔責任畢竟違背社會道德觀念。因此各國法律在要求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同時也都通過相應制度設計確保責任者把責任部分分散或轉嫁??梢哉f社會保險制度既是無過失責任原則產生的社會條件也是該原則發揮其補償功能的根本保證。社會保險特別是各種形式的責任保險其目的在于將個人所受損害分散給社會。但是在我國現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踐中保險人通過約定免除了在機動車方無責任的情況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機動車一方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后卻沒有辦法得到保險人的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禁止保險人以機動車方無責而免除保險責任。至于保險人保險風險增加可以通過提高保費形式予以補償。
3、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不科學。按照該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投保人大都約定具體數額作為保險金額。此種約定并不科學其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遠大于與保險金額而保險公司只需按照保險金額賠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能實現分散個別風險的目的其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小于保險金額保險人完全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而對于機動車方無任何觸動不利于督促機動車方遵守交通規則。因此立法可以規定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如按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一定比例來確定保險金額而禁止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具體數額。
綜上我們認為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總體是一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體現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法律但還存在諸多部完善的地方。這就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并適時地對該部法律進行必要地修改和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