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一十六第二款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那么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謂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有罪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是根據已掌握的證據還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的人。構成本罪對象的不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還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否則雖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但不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判處管制、單獨判處罰金或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等依法釋放而未被押解的罪犯或者被羈押在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鶴押場所的罪犯以及僅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而未被押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都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在監獄等羈押場所、審判法庭等以外的由司法機關將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一地方押送至另一地方的途中。如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執行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將之押解的途中將之從羈押場所押至審判場所及從審判場所又押回羈押場所的途中判決生效后依法將之從看守所押送至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勞動改造場所以及從勞動改造場所押送至他處勞動、參觀或者醫治等的途中將之押送某一醫院進行司法鑒定的途中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押的人自關押場所押解出來后直至押解人關押場所前的全過程。
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應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為被劫奪人的親朋好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哥兒義氣有的是袒護親朋好友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出于對司法機關的敵視有的是企圖制造事端引起的混亂有的是想借此向有關方面施加壓力等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一十六第二款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認定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是指其他人以奪走、縱放被押解人員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人犯的監督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行為的對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奪監獄、看守所等關押場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奪。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于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意圖僅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押解工作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
2.關于罪數問題。行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奪被押解人員造成押解人員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殺害押解人員后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或者劫奪被押解人員后為滅口又殺害押解人員的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