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有什么區別

導讀:
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動恢復或自愿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于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動采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動恢復或自愿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于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動采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關于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著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于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于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說已經著手實行殺人但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著手實行殺人。
二犯罪未得逞
盡管我國刑法界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達到說犯罪結果發生說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等等但本人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較為合理它能與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對應而且能適用于結果犯、危險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種犯罪。即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觀上不能完成或主觀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為人本身以外的實際障礙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
2、行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體力不濟、經驗不足等。3、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如認為危害結果已經發生而離開現場實際上危害結果并未發生等。
二、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動恢復或自愿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于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動采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促使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防止犯罪結果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
1、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于對被害人的同情、憐憫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將來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動機怎樣不影響自動中止的成立。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徹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為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否則如果是行為人感到時機不利暫時停止進行犯罪而等到適當時機再實施那就不是徹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進行的暫時中斷。所謂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是就行為人已開始實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為行為人從此以后不再實施任何犯罪。
三、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著手實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志至于犯罪未遂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也在于此。當然此種理論上的探討只是一種抽象的概括和總結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還需要我們結合案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