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之我見

導讀:
關鍵詞共同犯罪犯罪集團主犯脅從犯共同犯罪是一種常見的犯罪形態也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較之單獨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更為嚴重共同犯罪人彼此鼓氣共同謀劃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數個單獨犯罪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簡單相加。。而共同犯罪形態中層出不窮的新問題也一向是刑法學者們關注的焦點在我國也是如此。我國1979年刑法典第23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p>
關鍵詞共同犯罪犯罪集團主犯脅從犯共同犯罪是一種常見的犯罪形態也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較之單獨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更為嚴重共同犯罪人彼此鼓氣共同謀劃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數個單獨犯罪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簡單相加。。而共同犯罪形態中層出不窮的新問題也一向是刑法學者們關注的焦點在我國也是如此。我國1979年刑法典第23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關于共同犯罪之我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提要
共同犯罪是一種常見的犯罪形態也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其社會危害性遠超過數個單獨犯罪人犯罪行為的簡單相加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政治、經濟、文化領域發生的巨大變化共同犯罪現象愈演愈烈而且大專門化、組織化的趨勢正是因為共同犯罪多發性復雜性的特點往往成為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
本文以探討共同犯罪問題的理解與適用入手從四個方面對共同犯罪進行了闡述。一是犯罪集團概念的法定化問題一集團犯罪的歷史由來及其意義二新刑法典中犯罪集團概念的適用。二是主犯定罪范圍的規定與適用。三是關于主犯從重處罰原則的取消問題一新舊刑法典對主犯處罰原則的比較二新刑法典取消主犯從重處罰原則的弊病。四是脅從犯外延的縮小問題一新舊刑法典對脅從犯規定的比較二理解與適用。從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典頒布實施其中第二章第三節以第22條至第26條共5個條文對共同犯罪作了規定。從此共同犯罪的課題便始終吸引著相當一部分學者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立法機關也在其適用過程中不斷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對其進行調整和補充。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訂案關于共同犯罪四個方面的問題相互對比闡述關于共同犯罪課題的內容日趨完善和科學的過程。
關鍵詞共同犯罪犯罪集團主犯脅從犯
共同犯罪是一種常見的犯罪形態也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較之單獨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更為嚴重共同犯罪人彼此鼓氣共同謀劃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數個單獨犯罪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簡單相加。。
因為共同犯罪具有多發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從古至今它就在各國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成為司法實務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領域。而共同犯罪形態中層出不窮的新問題也一向是刑法學者們關注的焦點在我國也是如此。
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典頒布實施其中第二章第三節以第22條至第26條共5個條文對共同犯罪作了規定。從此共同犯罪的課題便始終吸引著相當一部分學者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立法機關也在其適用過程中不斷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對其進行調整和補充使其內容日趨完善和科學。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刑法的修訂案對1979年刑法進行了一系列修改其中對共同犯罪一節也作了多處改動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對犯罪集團的概念予以法定化明確了主犯的定罪范圍取消了對主犯從重處罰的原則縮小了脅從犯的外延??傮w來看有些改動不乏合理之處但仔細研究其中也頗有值得商榷之處。本文試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論述。
一、犯罪集團概念的法定化問題
一集團犯罪的歷史由來及其意義
在英美法系中所謂“有組織犯罪”即我們所稱的集團犯罪而實施集團犯罪的主體就是犯罪集團。這種群體聯合了多個犯罪人內部有嚴格紀律有復雜而嚴密的組織結構擁有現代化犯罪手段長時間地從事犯罪活動。1由于這種犯罪形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各國立法、司法機關一向將其作為主要打擊對象。
我國1979年刑法典第23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边@個條文中雖然出現了“犯罪集團”一詞但并未對犯罪集團的定義作出界定。此后在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出現了嚴懲流氓犯罪集團和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規定初步充實了1979年刑法典中關于犯罪集團的規定。此后為了更有效地同犯罪集團作斗爭澄清實務界和理論界在犯罪集團概念上的一些混淆198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訂了關于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2這個解答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犯罪集團的概念但提出了犯罪集團的5個基本特征明確了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其他主犯、從犯和脅從犯的處罰原則為以后的集團犯罪立法、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礎。
1997年刑法典適應了這種需要在其第26條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备鶕@一規定犯罪集團具有以下特征1人數須為三人以上。2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3具有一定的穩定性。4具有一定的組織性。3應當說犯罪集團概念的法定化是中國刑事立法的一個進步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它是我國同犯罪集團作斗爭的過程中長期積累的刑事立法和實際經驗的科學總結
第二澄清了犯罪集團的構成特征有效地區分出各類非犯罪集團從而使司法機關對犯罪集團與非犯罪集團區別對待有了法律依據便于集中力量打擊犯罪集團。
第三彌補了此前的刑事立法在犯罪集團的規定方面存在的缺陷使這方面立法更具科學性。
二新刑法典中犯罪集團概念的適用
認定犯罪集團時應當嚴格區分犯罪集團與非犯罪集團。其中尤以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犯罪集團與聚眾犯罪更易混淆。
1、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區別
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之后一些文件、新聞媒體和司法實務部門中又出現了“團伙犯罪”、“結伙犯罪”之類的名詞一時間與犯罪集團的概念混淆不清導致多案定罪量刑失當似乎凡三人以上結伙作案均可構成犯罪集團。這種現象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眾多學者們開始了澄清上述幾個概念的嘗試。有的學者主張團伙犯罪等同于集團犯罪4有些學者主張團伙犯罪是獨立的共同犯罪形式5有的學者認為團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的合稱。6我們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犯罪團伙和犯罪結伙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用語旨在描述人數較多通常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進一步的劃分因而這樣一個概念在刑法上并無實際意義。因為刑法所著力打擊的是有穩定性、固定性、組織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團而不具備以上特征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會危害性較之犯罪集團通常要小刑法對其打擊力度也通常小于犯罪集團。如果將這樣兩種在本質上存在差別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為一則無法明確打擊鋒芒甚至會將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團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結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學者認為是指二人以上結幫成伙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7我們認為法律對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規定且這種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無獨立存在的必要。可見所謂犯罪團伙實際上就是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這種觀點也獲得了司法解釋的認同。新刑法典對犯罪集團概念的法定化使這種區分更加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