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還是貪污罪?

導讀:
相關法律知識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律師解答如果是集體決定并且每個人都分到了可能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如果就幾個人分得就涉嫌共同貪污罪。根據本條之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還是貪污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私分國有資產罪還是貪污罪?
我一朋友是財政所的。06年全所四人被判共同貪污。事由是他們所2001年起每年發放了2000多元/人的獎金。當時是用農稅征管費用發的。因為所長與鄉長矛盾被鄉長告到檢察院。他們發放的方式有點小問題不是以他們自己的名義領取的。開庭時爭辯得很厲害。有律師認為這是發放獎金最多也是私分國有資產。檢察院內部爭議也大。只是因為不能明言的原因法院認可了檢察院的起訴罪名。都被判了緩刑還罰了款(一人一萬)。我想請教一下為什么他們縣的財政所都是這樣做的只不過發的形式各不相同(后來縣財政局要求其他鄉鎮補了相關的手續)就因為是鄉長弄的就定他們是共同貪污而別的都沒事呢?現在他們被開除了公職。其中一個被判時差一個月就退休了。我覺得有點冤。他們現在想申訴或上訪。只是不知道從法律上應該怎么看這事。請教了謝謝。
律師解答
如果是集體決定并且每個人都分到了可能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如果就幾個人分得就涉嫌共同貪污罪。
相關法律知識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本條之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