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貪污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導讀:
一、中國對貪污罪既遂的判刑標準1、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一、中國對貪污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1、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二、貪污共同犯罪認定應遵循的規則
1、認定共同貪污犯罪中共犯所負責的犯罪總額可遵循以下三條規則:
第一,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集團預謀以及組織所得的全部貪污的總額負責。
第二,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對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貪污的總額負責。
第三,貪污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對其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負責,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