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不典型的犯罪構成之二)

導讀:
(3)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種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質時(也可能屬于法條競合也可能屬于想象競合犯)也能夠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2)當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比另一種犯罪更為嚴重從規范意義上說嚴重犯罪包含了非嚴重犯罪的內容時也存在重合性質(也可能屬于法條競合也可能是想象競合犯)能夠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在法定轉化犯的情況下如果數人共同實施了轉化前的犯罪行為而部分人實施了轉化行為但他人不知情的應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在法定轉化犯的情況下如果數人共同實施了轉化前的犯罪行為而部分人實施了轉化行為但他人不知情的應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由于刑法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因此二個以上的單位以及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的犯罪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該單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認定為一個單位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關于共同犯罪(不典型的犯罪構成之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以符合犯罪構成為前提但依據部分犯罪共同說不需要必須絕對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只要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
具有重合性質的情況大體如下
(1)當兩個條文之間存在法條競合的關系時其條文所規定的犯罪一般存在重合性質。如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罪的法條與規定盜竊、搶奪罪的法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
(2)當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比另一種犯罪更為嚴重從規范意義上說嚴重犯罪包含了非嚴重犯罪的內容時也存在重合性質(也可能屬于法條競合也可能是想象競合犯)能夠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比較典型的有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與搶奪罪搶劫罪與盜竊罪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等。
(3)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種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質時(也可能屬于法條競合也可能屬于想象競合犯)也能夠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同類法益不同甲不知道乙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而為乙竊取了國家秘密甲與乙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但對乙的行為應另認定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4)在法定轉化犯的情況下如果數人共同實施了轉化前的犯罪行為而部分人實施了轉化行為但他人不知情的應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1、主體條件兩個以上的主體
注意這里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人而是必須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由于刑法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因此二個以上的單位以及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的犯罪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以下幾點特別值得注意
(1)二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一個已滿16周歲的人與一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共同故意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之罪成立共同犯罪實施此外之行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個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利用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沒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這種現象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
(3)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該單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認定為一個單位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2、主觀條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間的犯罪意思聯絡
①共同故意的認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同幾個罪(共同犯數罪時)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實行犯與教唆犯的故意在具體內容上就有差異但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2)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單向的故意就是片面共犯darr
(3)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種情況一是片面的共同實行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例如乙正欲對丙實施強奸行為時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丙打傷乙得以順利實施奸淫行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的情況。例如甲將乙的妻子丙與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槍放在乙的桌子上乙發現后立即產生殺人故意將丙殺死。三是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殺丙由于其與丙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物將丙絆倒從而使乙順利地殺害丙。對此如何處理中外刑法理論上都存在較大爭議。有人否認片面共犯的概念認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概念認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認片面教唆犯與片面幫助犯有人僅承認片面幫助犯。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肯定片面的幫助犯
一般認為片面實行犯、片面教唆犯不按共同犯罪處理而按間接正犯的理論處理但目前對片面幫助犯(如提供工具、站崗放哨不直接侵犯客體)可以承認為共犯的中的從犯
②無共同故意的情況
根據共同故意這一條件的要求下列情況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過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結成的犯罪活動的整體。而過失犯罪的特點決定了共同過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種整體性。共同過失犯罪時只要根據各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刑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如果能夠在理論上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那么隨之便可以肯定結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既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基本行為并且由基本行為導致了加重結果即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而且二人以上均對加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故二人以上都應對加重結果承擔責任即使加重結果在表面上由其中一人的行為所致但該行為依然是共同基本行為的一部分從整體上仍然能夠肯定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造成故應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