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犯罪?如何分類?如何處罰?

導讀: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實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關于什么是共同犯罪?如何分類?如何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要件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但要求自然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客觀要件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的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聯系、配合的犯罪行為。包括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以及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
(3)主觀要件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即使是同時犯也不是共同犯罪同時犯罪而故意的內容不同也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同時故意傷害丙甲出于傷害故意乙出于殺人故意如果造成了丙死亡則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甲、乙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同實施搶劫后甲又強奸了婦女則甲、乙構成搶劫罪的共犯而不構成強奸罪的共犯。
我國刑法采用折中分類法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考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從犯分為兩種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實行犯罪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實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與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在他人暴力威脅等精神強制下被迫參加犯罪因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命令、挑撥、刺激、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從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點是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并實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客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即用各種方法唆使他人去實行某一具體犯罪。教唆的對象是本無犯罪意圖的人或者雖有犯罪意圖但犯罪意志尚不堅決的人。教唆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構成二是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認識到他人尚無犯罪決意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將引起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決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觀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這刑法理上稱為間接正犯或間接實行犯。
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時應注意的問題
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望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主、從犯的量刑時應注意的問題
1、主犯的量刑
根據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
2、從犯的量刑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①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某一犯罪事實所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比從犯更輕。
②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③在主犯是連續犯而從犯不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搶劫之后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搶劫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搶劫應受的刑罰。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考慮的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質??磸姆杆鶇⑴c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若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較小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