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怎么辦

導讀: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脅從犯本不愿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后卻變為自愿或者積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脅從犯本不愿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后卻變為自愿或者積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關于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怎么辦
用家人安全脅迫犯罪行為人屬于被脅迫不用追究刑事責任。脅迫人是構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征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二、脅從犯的認定
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三、脅從犯的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受威脅被迫參與犯罪。脅從犯本不愿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當然被脅迫參加犯罪雖非出于自愿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強制主觀上畢竟還是經過了他的自由選擇其行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于脅從犯參與共同犯罪活動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實施的犯罪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危險性要小于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他參加實施的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后卻變為自愿或者積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