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主體方面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針對近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為而設置的。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除外因為這兩條已經把不報告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謊報事故罪立案標準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