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其具體犯罪方式律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那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其具體犯罪方式律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或者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一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與放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該罪客觀特征。
二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該罪。
三嚴重后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有刑罰處罰的主觀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前者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
二在主觀方面前者由過失構成后者則出于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并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