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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龍珊律師2022.01.19974人閱讀
導讀:

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明知存在危險及時采取了措施或在無力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及時作了報告即使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那么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1、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所謂校舍是指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行政辦公室、宿舍、圖書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學的各類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及實驗設備、體育活動場地及器械等。所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倒塌或者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隱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雖然出現了危險但并不明知則不能構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雖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樣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本沒有報告或者雖然作了報告但不及時。及時在這里應當理解為一發現險情就應當立即報告。必須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明知存在危險及時采取了措施或在無力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及時作了報告即使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亦不能構成本罪。能夠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關人員報告的亦應以本罪行為論處而不能以及時報告為由推卸責任。至于具體方式則多種多樣如各級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對學校的危房情況漠不關心應當投人危房改造維修資金但不及時投人或者雖然知道危房情況不及時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進行維修、改造學校校長和分管教育教學設施的副校長對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的情況從不過問不經常進行檢查發現了問題也不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對已經確定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對有嚴重隱患的不安排人員進行加固處理對學校解決不了的不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對出現的險情不及時報告對有危險的教學設備、儀器、器械不及時更換發生危險時不及時組織學生撤離有關維修人員不按自己職責對校舍等進行正常檢查、維修或者對應該立即維修的危房拖延時間不立即采取維修措施等等。

3、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雖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行為但未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不屬于重大傷亡事故以及雖為重大傷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本身的危險所致則都不能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后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兩者的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罪主體只能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2造成嚴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行為人對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以致貽誤時機致使發生嚴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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