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導讀:
盡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工作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造成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都是由于行為人未盡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構成的犯罪。兩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處:
(1)在主觀上均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2)犯罪主體均為特殊主體,都要求具備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觀方面都可以以不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4)兩罪的構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
(1)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于瀆職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具體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罪主體不同。盡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工作人員。
(4)犯罪發生的場合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