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定辦法

導讀: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二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1、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共同過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由于共同過失行為不具有共同故意行為的整體性也就是說共同過失行為由于不具有同謀的特點所以社會危害性沒有共同故意的大只需要單獨就過失行為處罰即可。但是也有一個例外的規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以后單位主管領導、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處理。
二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武警擅離職守致使罪犯逃跑。前者的過失行為并不和后者的故意行為之間構成共同犯罪。
三間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正犯是指故意犯罪人利用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或者不知情者犯罪的行為人。由于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不構成犯罪不知情者沒有犯罪故意所以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四同時犯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不約而同的在河兩岸伏擊丙同時開槍致使丙死亡由于甲乙二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所以甲乙二人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