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辦法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根據規定,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為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有效行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的權利。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根據規定,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為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有效行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的權利。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根據規定,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為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有效行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