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導讀:
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愿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