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連續犯為模本析“跨法犯”的法律適用

導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復第2條規定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由此可見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對于跨法犯中的連續犯一律適用現行刑法處理,首先按其提議的方法對連續犯進行數罪并罰未必輕于按現行刑法以一罪從重從罰其次從法理角度分析應將連續犯的數次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定為一罪不便隨意分割處罰再次前面述及之批復的有關規定也是對該種觀點的明確否定其第2條規定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對此我國現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筆者參照現行刑法第89條有關追訴時效之規定以連續犯為模本進行分析。根據此規定筆者以為對跨法犯的處理應以行為終了時有效之法律為準將其作為現行刑法生效以后的犯罪行為對待。現行刑法89條第1款關于連續犯追訴時效的規定同樣意味著立法實際承認連續犯為一個犯罪即處斷的一罪。綜上對于跨法犯中連續犯的行為如果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整個連續犯不受處罰。關于以連續犯為模本析“跨法犯”的法律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理論跨法犯特指犯罪行為開始于現行刑法生效以前而結束于生效之后的情況。由于跨法犯的行為分跨原刑法與現行刑法的有效期間因而對這類犯罪處理時就有個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即適用現行刑法還是原刑法處理的問題。對此我國現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筆者參照現行刑法第89條有關追訴時效之規定以連續犯為模本進行分析。
關鍵詞跨法犯連續犯法律適用
一、跨法犯概念
跨法犯是刑法理論里的一個概念特指犯罪行為開始于現行刑法生效以前而結束于生效之后的情況??绶ǚ傅男袨榉挚缭谭ㄅc現行刑法的有效期間那么在處理這類犯罪的時候是適用現行刑法還是原刑法呢?我國現行刑法對這種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根據此規定筆者以為對跨法犯的處理應以行為終了時有效之法律為準將其作為現行刑法生效以后的犯罪行為對待。
二、以連續犯為模本的分析
連續犯是指基于一個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F行刑法89條第1款關于連續犯追訴時效的規定同樣意味著立法實際承認連續犯為一個犯罪即處斷的一罪。理論及實踐中也多將其作為一罪從重處罰符合情節加重構成的則加重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復第2條規定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由此可見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對于跨法犯中的連續犯一律適用現行刑法處理。有的學者指出如果現行刑法對某種犯罪的處罰重于原刑法對于形成該罪的連續犯統一按現行刑法處理有違從舊兼從輕原則的精神實質因此對于連續行為如果難以以現行刑法生效之日為界分開就應對全部行為適用較輕的原刑法如果可以分開應當對現行刑法施行前的行為適用原刑法對施行后的行為適用現行刑法分別定罪量刑實行并罰。
筆者認為該種觀點值得商榷。首先按其提議的方法對連續犯進行數罪并罰未必輕于按現行刑法以一罪從重從罰其次從法理角度分析應將連續犯的數次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定為一罪不便隨意分割處罰再次前面述及之批復的有關規定也是對該種觀點的明確否定其第2條規定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這種解釋顯然較為合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應參照適用。綜上對于跨法犯中連續犯的行為如果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整個連續犯不受處罰。如原刑法認為不是犯罪而現行刑法認為犯罪原刑法期間的行為不處罰只處罰現行刑法期間實行的行為。如果原刑法與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雖然處罰輕重不同都一律適用新法沒有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