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華人離婚爭財產適用哪國法律

導讀:
案情介紹趙女士和袁先生原是一對夫妻,且都是美籍華人。但袁先生認為,他與趙女士均為美籍人士,且在美國離婚,財產分割應當按照美國法律進行處理。因此,盡管涉訟地下車庫的購買時間在袁先生提出離婚訴訟之后,但這時雙方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地下車位依法應當屬于袁先生和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國際私法,又稱沖突法,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義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審理中,袁先生依據美國法律提出涉案車位應當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那么美籍華人離婚爭財產適用哪國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趙女士和袁先生原是一對夫妻,且都是美籍華人。但袁先生認為,他與趙女士均為美籍人士,且在美國離婚,財產分割應當按照美國法律進行處理。因此,盡管涉訟地下車庫的購買時間在袁先生提出離婚訴訟之后,但這時雙方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地下車位依法應當屬于袁先生和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國際私法,又稱沖突法,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義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審理中,袁先生依據美國法律提出涉案車位應當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關于美籍華人離婚爭財產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趙女士和袁先生原是一對夫妻,且都是美籍華人。去年1月,趙女士向國內某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一套房屋及地下車位為雙方共同共有,將產權變更登記到二人名下。但袁先生認為,他與趙女士均為美籍人士,且在美國離婚,財產分割應當按照美國法律進行處理。袁先生表示,根據美國法律,從提出離婚的那天起,所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提出離婚前所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因此,同意趙女士在房屋產證上加名,但地下車位是在他提起離婚訴訟后才購買的,應當屬于他的個人財產。
法庭認為,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盡管涉訟地下車庫的購買時間在袁先生提出離婚訴訟之后,但這時雙方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地下車位依法應當屬于袁先生和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遂判決支持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國際私法問題。國際私法,又稱沖突法,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義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本案中,原告趙女士為涉案房屋及車位的權屬問題向我國法院起訴,但她與袁先生均為外籍人士,案件因此有了涉外因素。審理中,袁先生依據美國法律提出涉案車位應當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這與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產生了沖突,因此就產生了法官在處理涉案車位權屬問題時該適用哪國法律的問題。此時,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起了指引的作用,法官據此適用我國法律,確認涉案車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條文
一、《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三、《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