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結合犯的立法意義

導讀:
比如安平政吉在討論結合犯的立法意義時就指出結合犯是立法者著眼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犯罪于實行的時間上、場合上相互接近的事實將這些犯罪規定于一個構成要件的情形,比如安平政吉在討論結合犯的立法意義時就指出結合犯是立法者著眼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犯罪于實行的時間上、場合上相互接近的事實將這些犯罪規定于一個構成要件的情形,一、中外刑法學界對結合犯之立法意義的不同解讀立法者為什么要將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規定為一個構成要件。
研究結合犯的立法意義就是要揭示立法者將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規定為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的目的。事實上設置結合犯的立法意義在于克服運用現行刑罰制度懲罰特定數罪的不足以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關鍵詞結合犯刑事責任立法意義刑法的任何一個條文都有其規范的對象與立法意義。比如安平政吉在討論結合犯的立法意義時就指出結合犯是立法者著眼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犯罪于實行的時間上、場合上相互接近的事實將這些犯罪規定于一個構成要件的情形。所謂結合犯是結合數種應該獨立成罪的行為為構成要件。在筆者看來第一種見解對結合犯立法意義的揭示缺乏深入性。關于論結合犯的立法意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研究結合犯的立法意義就是要揭示立法者將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規定為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的目的。中外刑法學界對此有著不同的認識。事實上設置結合犯的立法意義在于克服運用現行刑罰制度懲罰特定數罪的不足以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結合犯作為一種加重犯罪人刑事責任的立法技術具有堅實的理論根基。
關鍵詞結合犯刑事責任立法意義
刑法的任何一個條文都有其規范的對象與立法意義。當規范的對象不夠明確或者在適用上發生疑問時立法意義就顯得相當重要。然而結合犯的立法意義是什么?這在目前有關著述中并沒有進行深入的探討。為此本文試從不同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究以求比較的解釋。
一、中外刑法學界對結合犯之立法意義的不同解讀
立法者為什么要將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規定為一個構成要件?換句話說結合犯之立法意義究竟何在?關于這方面的理論探討在國內外刑法學界并不多見。即便是在擁有大量結合犯立法例的日本也只是有少數學者提出了一些并不成熟的見解。
一種見解認為立法者之所以將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規定為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是因為數個犯罪在實行的時間、場合上相互接近。比如安平政吉在討論結合犯的立法意義時就指出結合犯是立法者著眼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犯罪于實行的時間上、場合上相互接近的事實將這些犯罪規定于一個構成要件的情形。
另外一種見解則認為立法者之所以將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規定為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是因為數個犯罪之間存在手段目的關系是為了不適用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結合犯是結合兩個以上獨立成罪的行為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強盜犯是結合暴行、脅迫與財物的竊取為構成要件。在這種場合中暴行、脅迫是竊取的手段行為不受各自獨立構成要件的評價強盜罪是基于一個構成要件而包括的評價。所謂結合犯是結合數種應該獨立成罪的行為為構成要件。例如在加重的逃走罪中對拘禁場、械具的損害和暴行脅迫的行為被結合為一個構成要件。損壞罪、暴行罪、脅迫罪等與單純逃走罪當然不成立牽連犯。
在筆者看來第一種見解對結合犯立法意義的揭示缺乏深入性。這是因為該見解并沒有說明立法者為什么要將在實行的時間上、場合上相互接近的數罪設置為結合犯更沒有說明立法者為什么不將所有的在實行的時間上、場合上相互接近的數罪都設置為結合犯而是有所選擇的這一客觀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