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伙民事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

導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并殺害被綁架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
本文在探討團伙責任的法理依據的基礎上就被告人周立新應否承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進行探討。經法醫鑒定死者李全秀是因生前遭繩索類物體勒頸作用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所犯綁架罪、搶劫罪情節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以嚴懲。被告人黎連平在綁架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處于次要地位屬于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提出的訴訟請求部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于犯罪團伙民事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提要
團伙責任是在黑社會組織、恐怖組織等集團性犯罪日益猖獗的情況下在共同侵權領域的新發展在吸收共同侵權的一般構成的主觀聯絡性的要求要件的基礎上它針對團伙犯罪的集合性的特點規定所有成員都要對團伙行為負責體現了泛化的傾向從而更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本文在探討團伙責任的法理依據的基礎上就被告人周立新應否承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底經被告人周立新提供線索被告人吳正華、周立新密謀綁架發廊妹李全秀以勒索李全秀存放在周立新姑媽處的20萬元存款。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吳正華糾集被告人何懷俊、高政文伙同文浩(另案處理)、熊昌平駕駛面包車從東莞市竄至珠海。在被告人周立新的指引下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在發廊認識了被害人李全秀并將被害人騙上面包車由被告人吳正華開車被告人何懷俊、高政文、文浩用事先準備好的手銬、膠紙在車內對被害人實施反銬、封嘴并將被害人綁架至東莞市黃江鎮被告人吳正華、熊昌平、黎連平等人居住的出租屋的201房內期間被告人周立新通過吳正華得知李全秀已被綁架。之后被告人吳正華、文浩使用拳腳、螺紋鋼毆打、電擊、汽油燒及火燒尼龍繩滴在被害人身上等方法迫使被害人講出了存款單密碼和保管人周國輝的聯系電話由被告人吳正華通過電話向周國輝提出交款人民幣20萬元贖人的要求。12月4日中午被告人周立新將周國輝已經報警情況通過電話告知被告人吳正華。當日下午5時許為滅口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文浩商量要殺死被害人李全秀并合力用繩索將被害人李全秀勒死使用被告人黎連平買回的封箱膠紙將尸體捆綁包扎藏匿于電視紙箱內。期間被告人黎連平負責做飯、購買封箱膠紙等。12月5日凌晨2時30分被告人吳正華駕駛面包車伙同何懷俊、高政文、熊昌平將尸體拋至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農場公常公路北山牛場對面的魚塘旁。經法醫鑒定死者李全秀是因生前遭繩索類物體勒頸作用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并殺害被綁架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所犯綁架罪、搶劫罪情節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以嚴懲。被告人周立新為犯罪提供線索與吳正華密謀綁架被害人但被告人吳正華等人殺害被害人超出了其犯意。被告人黎連平在綁架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處于次要地位屬于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五被告人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交通費合計人民幣26318194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提出的訴訟請求部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五被告人予以刑事處罰外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吳正華、何懷俊、高政文、周立新、黎連平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瑞碧經濟損失人民幣263181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