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還適用于哪些法律法規?

導讀: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二百三十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那么欠款不還適用于哪些法律法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二百三十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關于欠款不還適用于哪些法律法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因此,如果你仍無力償還款項,法院也不能再次對你實施拘留。如果經查實,當事人如果確實無力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當在其有能力償還時隨時追繳。債權人發現你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三十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對于法院強制執行,在刑法中有下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