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認定犯罪集團?

導讀:
而普通共同犯罪中有些只是數人臨時糾合在一起實施某種犯罪成員間不具有組織性有的雖有一定的組織性但其程度遠比犯罪集團的組織性程度要低,犯罪集團與上述兩種違法群體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的,犯罪集團與上述兩種違法群體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的,人民法院在定性時采納了否定意見即認為該會尚不構成流氓犯罪集團因為他們不是以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來的其中有人犯了流氓罪或強奸罪只是個別人的行為而井非集團的行為因此應當實施流氓或強奸罪行的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負責其余未參與犯罪活動的人不應對之負刑事責任這一處理是恰當的。
犯罪集團與上述兩種違法群體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的。案發后在是否構成流氓犯罪集團的問題上存在不同意見。犯罪集團的組成人員必須在三人以上而普通共同犯罪則限定在二人以上。與普通共同犯罪相比犯罪集團一般規模更大、人數更多。如有同志認為團伙都是具有某種程度的組織性是一種地道的犯罪集團。有同志明確指出團伙在刑法上講就是犯罪集團。關于如何去認定犯罪集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一般違法群體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未依法登記成立但未從事違法活動的群體第二種是未依法登記成立并從事違法活動的群體第三種是出于哥們義氣而結成的小幫派或群體。由于第一種情況并不涉及違法活動。因此這里所討論的僅限于犯罪集團與后兩種違法群體的關系。
犯罪集團與上述兩種違法群體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的。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是犯罪集團否則不是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即使其中有個別人進行犯罪活動也不能認為構成犯罪集團。典型的如中國青年文武會集團案該會共有八名成員結拜為兄弟并訂約規定聽從指揮不得危害國家、危害人民。成立之后其中兩名成員尋釁滋事、毆打群眾另有一人強奸婦女。案發后在是否構成流氓犯罪集團的問題上存在不同意見。人民法院在定性時采納了否定意見即認為該會尚不構成流氓犯罪集團因為他們不是以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來的其中有人犯了流氓罪或強奸罪只是個別人的行為而井非集團的行為因此應當實施流氓或強奸罪行的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負責其余未參與犯罪活動的人不應對之負刑事責任這一處理是恰當的。
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但與普通共同犯罪相比較二者之間仍有所不同區別主要在于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組成人員在量的規定上不同。犯罪集團的組成人員必須在三人以上而普通共同犯罪則限定在二人以上。與普通共同犯罪相比犯罪集團一般規模更大、人數更多。其二在是否具有組織性和組織性程度上不同犯罪集團是有較強的組織性一般有明確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人員組成比較固定且內部有明確的分工和等級劃分。而普通共同犯罪中有些只是數人臨時糾合在一起實施某種犯罪成員間不具有組織性有的雖有一定的組織性但其程度遠比犯罪集團的組織性程度要低。其三在是否具有穩固性上不同犯罪集團具有相當的穩固性。其組織機構和活動計劃都是出于長遠的考慮準備長期存在而不是為了實施一次犯罪而臨時結伙。而普通共同犯罪不具有這種穩固性行為往往是臨時糾集在一起實施完某種共同犯罪后其組織或聯合體便很快解體無長期存在的心理準備和物質準備。
近年來公安、司法機關常常使用犯罪團伙或團伙犯罪的概念。如何理解犯罪團伙?
有種觀點認為犯罪團伙就是犯罪集團。團伙犯罪從本質上說屬于特殊共同犯罪形式團伙等于集團。如有同志認為團伙都是具有某種程度的組織性是一種地道的犯罪集團。有同志明確指出團伙在刑法上講就是犯罪集團。
另一種則認為犯罪團伙一方面具有犯罪集團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保留了犯罪結伙的某些痕跡因而它既是一種由犯罪結伙發展起來并向犯罪集團過渡的形式又是一種相對的獨立的犯罪組織形式。
最廣義說。這種學說認為所謂有組織犯罪是指一切有組織形式的犯罪。按照漢語的語意無論從刑法還是犯罪學上看有組織犯罪所包含的內容都很廣泛。從一般的團伙犯罪到組織嚴密的黑社會犯罪都屬于有組織犯罪形式。這種劃分把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組織犯罪之中。如有學者就認為有組織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實施的一切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團犯罪活動。
廣義說。這種學說認為有組織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組織形式、主要犯罪成員基本固定、社會危害性大、反偵查能力強的集團犯罪組織所實施的犯罪活動。它包括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所實施的犯罪活動和普通犯罪集團所實施的犯罪活動兩種情況。也有學者認為廣義的有組織犯罪包括兩類一是地區性或跨國性的黑社會和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二是每個國家內的各種集團性犯罪活動。還有的學者認為廣義的有組織犯罪是指有一定組織形式的團體通過其成員的團體活動所實施的犯罪。其中既包括合法的法人組織實施的犯罪也包括非法的社會團體、犯罪集團所實施的犯罪。
我們認為嚴格從語意上來理解有組織犯罪應是指一切有組織形式的犯罪其所包含的應當是從極不成熟的組織犯罪到極為成熟的組織犯罪的各種發展程度和組織形式的犯罪。從犯罪的組織程度來看有組織犯罪發源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期階段為犯罪集團成熟階段為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可見有組織犯罪這一概念所表述的事實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不僅包括有一定組織行為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具有較強組織性的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還包括組織程度更高更成熟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及黑社會組織所實施的犯罪。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有組織性的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都屬于廣義上的有組織犯罪的范疇而犯罪集團作為有組織犯罪主體的一種表現形態包括以下三類黑社會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以及普通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這一概念的提出是側重于對黑社會組織和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所實施的犯罪而言的也即狹義上的有組織犯罪。
綜上所述犯罪集團與有組織犯罪的關系是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屬于廣義的有組織犯罪的范疇而同時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又包括狹義的有組織犯罪在內。
黑社會犯罪和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實施的犯罪是典型的有組織犯罪是國刑事立法對于有組織犯罪懲治和打擊的重點均為建立和參加黑社會組織的行為。我國新刑法典在第二百九十四條專門規定了對此類犯罪的懲治。在我國明顯的、典型的黑社會犯罪還沒有出現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已經出現橫行鄉里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居民的有組織犯罪時有出現。黑社會作為隱密的、反主流社會的地緣共同體具有固定的地域性、人員的同質性和高度的組織性、獨特的反社會的文化制度和生活方式以及強烈的地緣感和共同的歸宿感等四個方面的特征。我國大陸目前尚無典型的黑社會組織某些犯罪集團雖已具有黑社會組織的某些性質、痕跡但還不具備黑社會組織的完整特征屬于在犯罪集團基礎之上向更高、更成熟的形態黑社會組織過渡的一個中間形態也即通常所稱的帶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黑社會組織和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作為犯罪集團的高級形態與普通犯罪集團有著明顯的區別其一人員要求上不同。普通犯罪集團要求人數在3人以上而黑社會和帶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人員數量要求比較高。我國立法雖沒有直接規定黑社會組織的人數但目前刑法學界將黑社會組織的下限定為2人或3人是不科學的。實踐中2名或3名、幾名犯罪分子要形成一個黑社會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形成具有地域性的、有共同文化與制度、有共同地緣感的犯罪勢力。因此有學者主張基于黑社會一詞的含義其組成成員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可通過司法解釋在5到10人之間確定一個下限。其二組織程序上不同黑社會組織和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同于普通犯罪集團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前者具有更成熟的組織性組織程度較后者更高。黑社會組織作為犯罪集團的最高形態有其組織體內部的系統結構與規范。這種結構具有更大的規模、更高的犯罪效率、更大的影響范圍和更強的反追訴能力。它以企業、公司、政黨、宗教、團體、幫會等等名義出現。在其內部有至高無上的頭目上下等級森嚴并且還有嚴格的家法作為組織運行的規范。并且黑社會組織還形成共同的文化習俗。普通犯罪集團雖有較強的組織性和相當的穩固性但其內部不一定有制度規范更談不上形成共同的文化習俗。其三地域性要求上不同。黑社會組織具有某種固定的地域性即存在于一定的共同的居住地區。現代黑社會組織的犯罪活動一般都有相對獨立的壟斷勢力范圍。我國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中的稱霸一方即是對黑社會組織地域性特征的描述。而普通犯罪集團則不要求具有地域性特征。
可見犯罪集團與有組織犯罪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那種將有組織犯罪與犯罪集團簡單等同或者將犯罪集團截然排除于有組織犯罪之外的觀點是不恰當的。
法人犯罪我國新刑法稱之為單位犯罪是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對法人犯罪的理解目前在世界各國的犯罪學界存在多種觀點。例如有學者認為法人犯罪是由分離的個人組成的集體或集合體實施的它不能同獨自一人的行為相比。有學者認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董事根據其組織的業務目標所故意作出的決定所導致的非法或危害社會的行為。也有學者認為企業犯罪是指與企業活動相關而發生的全部犯罪其中包括從業人員犯罪、管理者犯罪和企業組織體犯罪。還有的學者認為企業犯罪只能是指企業組織體犯罪。諸多觀點不一而足。
我國對法人犯罪的研究起步較晚。刑法學界關于法人犯罪的主體資格問題存在較大的分歧爭論激烈即便在新刑法已正式規定了單位犯罪的今天仍有學者對此持保留和質疑態度對法人犯罪的理解和界定也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有學者認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內部成員在執行職務活動中經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決策機構的授意或批準以法人的名義侵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有學者認為法人犯罪就是法人為了獲利而進行的危害社會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還有觀點認為法人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如有的學者認為如果法人犯罪中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人那么這些個人之間則構成了共同犯罪。因為他們之間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為也有地位和作用的差別這樣就有主從犯關系適用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一般處罰原則。又如有的學者認為法人代表授權代表人或者指令本法人組織的成員以法人名義實施犯罪活動的實質上是一種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追究雙方的刑事責任。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在新刑法頒布實施之前曾有觀點認為法人犯罪就是法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共同犯罪構成集團的按照集團犯罪處理根據這種觀點犯罪法人在具備3人以上等條件之后即等同于犯罪集團。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首先法人犯罪現象在實踐中的存在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各國刑法學界和犯罪學界關于法人犯罪雖仍有爭論但法人犯罪主體資格或法人的犯罪能力肯定說已逐漸占據優勢和主導地位并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上得以明確規定。其次犯罪法人與犯罪集團是兩種不同的犯罪主體具有明顯的區別。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第一二者的性質不同。法人是依法成立的是合法的組織體它雖然可能構成犯罪但其主體資格是依法享有的。也就是說該組織體的法人資格是合法的只是其實施的活動構成了犯罪。而犯罪集團本身的存在即是非法的是非法成立的組織體。犯罪集團本身及其實施的活動均無合法性可言。第二二者成立的宗旨或目的不同法人成立之初的宗旨因其本身的職能和性質的不同而不同。有的是為了實現其管理社會的職能有的是為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還有的是為了實現社會保障和提供服務的目的等等。不論出于以上何種宗旨或目的都是合法成立的。其后的犯罪活動是違背法人成立宗旨的。而犯罪集團是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成立的。這也決定了其成立本身的非法性。第三二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法人一般表現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公開以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義參與社會活動有公開而較為固定的名稱、地點和場所。而犯罪集團并不要求具有一定的名稱其成立及活動都具有隱蔽性可以不具有固定的地點和場所。第四對二者的處理原則也不同。法人犯罪采用兩罰制為原則單罰制為例外的處理原則即對法人處以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相應的刑罰在某些情況下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對犯罪集團則按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予以處理。第五二者所實施的犯罪范圍也不同。法人犯罪嚴格由法律限定其范圍法律規定可由法人(單位)實施的犯罪才能認定為法人犯罪。犯罪集團則無此限定。某些可由法人實施的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不能由犯罪集團實施構成上述各罪。而某些可由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等。不能由法人實施構成法人犯罪。還有一些犯罪如走私罪、洗錢罪、詐騙罪等既可由犯罪集團實施也可由法人實施。由此可見犯罪集團與法人二者實施的犯罪范圍存在交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