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協議不履行,女兒將父母告上法庭合法嗎

導讀:
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如果所附義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一房屋贈與協議沒有履行女兒將父母告上法庭父母離婚給8歲的女兒造成了很大的打擊,一房屋贈與協議沒有履行女兒將父母告上法庭父母離婚給8歲的女兒造成了很大的打擊,如果義務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在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通過協商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黃某馬某均確認將西林縣城的房產贈與女兒小黃如房產變賣所得款項歸原告小黃所有該暫由被告馬某代為保管保管期間二被告不得挪用該款待原告年滿十八周歲后再將此款交由其自行保管。
一房屋贈與協議沒有履行女兒將父母告上法庭父母離婚給8歲的女兒造成了很大的打擊。為了彌補對小孩造成的傷害黃某夫婦倆協議將房屋贈與女兒小黃。然而六年過去了協議遲遲未兌現為了維護自己的贈與權小黃將父母告上了法庭。所約定的房屋系原告父母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按規定該房產已贈與原告但被告黃某遲遲未辦理該房產過戶手續給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產歸原告所有。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于“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關于房屋贈與協議不履行,女兒將父母告上法庭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房屋贈與協議沒有履行女兒將父母告上法庭
父母離婚給8歲的女兒造成了很大的打擊。為了彌補對小孩造成的傷害黃某夫婦倆協議將房屋贈與女兒小黃。然而六年過去了協議遲遲未兌現為了維護自己的贈與權小黃將父母告上了法庭。7月28日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此案。
原告小黃是二被告黃某馬某的女兒。2004年10月份二被告協議離婚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將位于西林縣城登記在被告黃某名下的房產一套贈與女兒。所約定的房屋系原告父母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原告父母之約定原告表示同意并愿意接受該財產。按規定該房產已贈與原告但被告黃某遲遲未辦理該房產過戶手續給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產歸原告所有。
庭審中被告黃某承認該房屋已贈與女兒但房屋很舊黃某考慮更多的是把房屋賣掉再把房款交由女兒保管這樣就能節約過戶費用了。在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通過協商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黃某馬某均確認將西林縣城的房產贈與女兒小黃如房產變賣所得款項歸原告小黃所有該暫由被告馬某代為保管保管期間二被告不得挪用該款待原告年滿十八周歲后再將此款交由其自行保管。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條件
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后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合同法第192條第3款規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中撫養義務是作為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法定義務作為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則贈與合同的效力應當依贈與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將法定義務剝離使原來附義務的贈與成為一般贈與或者變更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內容使合同繼續有效當然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后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于“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后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