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合同的解除

導讀:
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聘人員提出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對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亨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干不用此項規定。那么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合同的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聘人員提出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對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亨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干不用此項規定。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合同的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10日)聘人員提出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對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亨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干不用此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