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在平時的工作中保留有關證據

導讀:
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那么勞動者如何在平時的工作中保留有關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勞動者如何在平時的工作中保留有關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