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廣州流產假期規定

導讀:
最新廣州流產假期規定一、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產假工資,不能因為未領取生育津貼而不發放產假工資。流產假期間,生育津貼規定為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那么最新廣州流產假期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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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廣州流產假期規定
一、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產假工資,不能因為未領取生育津貼而不發放產假工資。
二、根據規定,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流產的休假30天。
三、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
四、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問答:
一、流產假期間,生育津貼是怎么規定的?
流產假期間,生育津貼規定為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二、生育保險規定流產假期間有沒有工資呢?
生育保險規定流產假期間職工應當享受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產假工資,且不能因為未領取生育津貼而不發放產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