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的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理。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智力有殘疾的人殺人要視其智力情況決定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與外國刑法相比較,我國《刑法》充分考慮到犯罪的精神殘疾人對自己行為所能負責的程度,將其區分為無、限制與有三種刑事責任能力,分別作出完全不負、減負與完全負刑事責任的規定,符合現代各國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科學劃分。對各國刑法較少涉及的聾啞人的刑事責任也作出從寬處罰的規定實為各國刑法規定之罕見。關于殘疾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的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理。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網友提問:
殘疾人殺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律師分析:
肢體殘疾的殘疾人殺人是跟正常人負同樣的刑事責任的。智力有殘疾的人殺人要視其智力情況決定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
有關的法律知識:
1、較港澳臺刑法,秉承了中華刑法思想的精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具有敬老愛幼、扶弱助殘的傳統美德,就連以手段嚴厲著稱的刑罰,也注意到對殘疾人寬處的刑罰適用制度。現行《刑法》是在充分吸取中華刑法思想之精華的基礎上,對包括精神病人及聾啞人、盲人的刑事責任分別作出從寬處罰的規定。港澳兩地由于歷史原因,長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機臺灣地區刑法雖根植于大陸,系原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頒布施行的刑法基礎上加以修改而成,較港澳刑法,雖較好地吸收了中華法律的思想,但同樣由于歷史的原因及地域的局限性,也已明顯不如大陸刑法,因此,在殘疾人刑事責任的規定上,港澳臺地區刑法無論是適用殘疾人的范圍,還是從寬的幅度均落后于大陸刑法。
2、較外國刑法,體現了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在我國,黨和政府歷來關心殘疾人事業,特別是隨著1990年12月《殘疾人保障法》的頒布施行,殘疾人事業得到蓬勃發展,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關心、理解、愛護、幫助殘疾人,在我們的社會里已形成濃厚氛圍。與外國刑法相比較,我國《刑法》充分考慮到犯罪的精神殘疾人對自己行為所能負責的程度,將其區分為無、限制與有三種刑事責任能力,分別作出完全不負、減負與完全負刑事責任的規定,符合現代各國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科學劃分。對各國刑法較少涉及的聾啞人的刑事責任也作出從寬處罰的規定實為各國刑法規定之罕見。我國《刑法》的上述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對殘疾人的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并有力地駁斥了西方個別國家借人權問題對中國的無理指責。
3、較中國古代刑法,注重于刑罰目的的實現。現代社會已完全拋棄古代那種復仇的刑罰目的,現代刑罰注重于兩個目的:一是特殊預防,懲罰改造犯罪分子,預防他們走上犯罪道路。殘疾人由于其自身生理或者心理的缺陷,其再犯能力較差,通過非刑罰手段可以有效防止本人重新犯罪時,就不應付之刑罰。而對嚴重殘疾者動之于重型,非但不能有效地儆戒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反而讓一般人覺得刑罰過于殘酷,使刑法無法產生反感、抵觸和對立情緒。此外,鑒于殘疾人自身的特點,將其收押在監,不僅不能創造經濟價值,還要較正常人付出更為昂貴的費用,亦不符合刑罰的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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