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職員的競業禁止義務

導讀:
公司一般職員的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為防止一般職員利用所掌握的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自己或為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服務,可以對雇員的從業或營業行為進行禁止,但這種競業禁止義務的確立主要通過合同的約定來完成。在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過程中,商業秘密的范圍不宜過寬,并且應考慮到如何平衡企業和雇員雙方的利益。也可以對公司的利益進行保護,如果公司的職員是在受雇期間為競爭目的披露、利用商業秘密,則一般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么公司一般職員的競業禁止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一般職員的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為防止一般職員利用所掌握的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自己或為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服務,可以對雇員的從業或營業行為進行禁止,但這種競業禁止義務的確立主要通過合同的約定來完成。在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過程中,商業秘密的范圍不宜過寬,并且應考慮到如何平衡企業和雇員雙方的利益。也可以對公司的利益進行保護,如果公司的職員是在受雇期間為競爭目的披露、利用商業秘密,則一般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關于公司一般職員的競業禁止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一般職員的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為防止一般職員利用所掌握的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自己或為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服務,可以對雇員的從業或營業行為進行禁止,但這種競業禁止義務的確立主要通過合同的約定來完成。在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過程中,商業秘密的范圍不宜過寬,并且應考慮到如何平衡企業和雇員雙方的利益。除了公司與職員間可以通過包含競業禁止條款的合同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以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也可以對公司的利益進行保護,如果公司的職員是在受雇期間為競爭目的披露、利用商業秘密,則一般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