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未約定補償金額效力

導讀:
針對這個問題,國內目前不同的立法機構對此看法是截然相反的。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以及《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均將約定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與此相反,上海卻沒有將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由此可見,上海的立法觀點是雙方沒有約定補償金并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而是賦予了勞動者的催告權和解除權。那么競業禁止未約定補償金額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針對這個問題,國內目前不同的立法機構對此看法是截然相反的。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以及《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均將約定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與此相反,上海卻沒有將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由此可見,上海的立法觀點是雙方沒有約定補償金并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而是賦予了勞動者的催告權和解除權。關于競業禁止未約定補償金額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針對這個問題,國內目前不同的立法機構對此看法是截然相反的。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以及《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均將約定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
與此相反,上海卻沒有將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中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上海的立法觀點是雙方沒有約定補償金并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而是賦予了勞動者的催告權和解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