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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約定

任冰峰律師2022.01.10158人閱讀
導讀:

”而約定競業禁止,顧名思義當指當事方自愿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定競業禁止依據的是法律規定;約定競業禁止依據的是雙方的約定。法定競業禁止的對象是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人員;約定競業禁止的對象則以是否能接觸商業秘密為限,范圍相對較寬。法定競業禁止的目的是為確保董事、經理對公司忠實,也為避免在此類問題上對其忠實程度的猜疑。”2.“競業禁止”條款應當規定一定的補償,以使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本案中競業禁止合同缺乏經濟補償內容,顯失公平,應屆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那么競業禁止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約定競業禁止,顧名思義當指當事方自愿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定競業禁止依據的是法律規定;約定競業禁止依據的是雙方的約定。法定競業禁止的對象是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人員;約定競業禁止的對象則以是否能接觸商業秘密為限,范圍相對較寬。法定競業禁止的目的是為確保董事、經理對公司忠實,也為避免在此類問題上對其忠實程度的猜疑。”2.“競業禁止”條款應當規定一定的補償,以使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本案中競業禁止合同缺乏經濟補償內容,顯失公平,應屆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關于競業禁止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緒說

從字面上理解,競業禁止應指禁止特定雇員在與其雇主存在競爭的行業任職的制度;按照法律依據的不同,競業禁止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即如《公司法》第61條所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而約定競業禁止,顧名思義當指當事方自愿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二者的區別是:1.依據不同。法定競業禁止依據的是法律規定;約定競業禁止依據的是雙方的約定。2.限制對象不同。法定競業禁止的對象是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人員;約定競業禁止的對象則以是否能接觸商業秘密為限,范圍相對較寬。3.強制性不同。法定競業禁止是法律強制性條款規定的五條件義務;約定競業禁止則是合同中可以選擇的內容,并且應當是附條件的(一定的補償等)。4.禁止期間不同。法定競業禁止適用于任職關系存續期間,它的外延和任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外延重合;約定競業禁止適用于員工離職后的一定時間,它的外延和離職后的競業禁止外延重合。5.目的不同。法定競業禁止的目的是為確保董事、經理對公司忠實,也為避免在此類問題上對其忠實程度的猜疑。有學者稱競業禁止又名“競業避讓”,我認為法定競業禁止稱作“競業避讓”更合適一些,因為法定競業禁止有更多“回避”的意味;約定競業禁止的目的則相對單純,即為保護雇主一方的商業秘密。

我國法律對約定競業禁止沒有明確規定,但在一些部委規章中對此類協議有所規范,1996年《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白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1997年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也有類似規定。本文探討的是約定競業禁止,不涉及法定競業禁止,為行文方便,后文所提“競業禁止”,專指約定競業禁止。

二、判例及問題

2002年3月19日,原告青島新展業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賈某簽訂勞動合同,聘用被告從事銷售工作,期限一年。同年4月29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附件,其中約定被告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告業務相同的行業。2002年6月18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被告從2003年3月中旬起開始在青島百安居裝飾建材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與原告的經營范圍中均包括零售涂料等建筑裝飾材料。2003年4月原告法律顧問致函被告,稱被告離職后從事的行業與原告相同,違反了勞動合同的附件,要求被告3日內離開現單位并到原告處接洽,原告將給予1000元補償。被告未予理會。原告訴請法院判決被告立即與現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告業務相同的行業。

一審法院判決書闡述了如下要點:

1.“‘競業禁止’制度的創設源于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初衷,在發展過程中,也增加了防止不當同業競爭等內涵。”盡管其未見諸于法律規定,但在“勞動部和國家科委文件中對競業禁止合同的對象、內容、范圍以及施行辦法等作出了規定,雖然關于法律定性的表述不夠明晰,但與國際通行的相關立法精神相吻合,可以作為目前我國實施‘競業禁止’制度的初步依據,也是司法機關等進行公力救濟的參照標準。”

2.“競業禁止”條款應當規定一定的補償,以使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本案中競業禁止合同缺乏經濟補償內容,顯失公平,應屆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另原告在給被告的律師函內提出給予被告經濟補償,但被告未予答復,“表明其主動放棄了原告欲給付的經濟補償,……原告主張的競業禁止因補充了經濟補償的內容而彌補了法律要件的瑕疵,從而具備了完全的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法》第54條、第55條第1款、第107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不得在其現工:作單位及其他與原告存在同業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

該判決存在程序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的嚴重缺陷,但本文僅探討競業禁止的相關法律問題,比如:該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競業禁止生效要件是什么?競業禁止協議中是否應當規定適當補償,怎樣補償方為合理?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三、結論

綜上,各國(地區)雖大都沒有成文法的具體規定(瑞士除外),但對于競業禁止合同均采取認可態度。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各國的立法或判例形成了通說,應當加以借鑒以完善我國的約定競業禁止制度。目前下述幾個問題急需廓清,以作為司法、勞動仲裁審查競業禁止合同的參考標準,也可為立法提供參考:

(一)競業禁止合同的效力

1.競業禁止合同不得獨立存在,只能作為勞動合同的從合同存在。勞動合同無效則競業禁止合同無效,但競業禁止合同無效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2.訂立競業禁止合同必須存在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并且此種需要是否存在應由雇方證明。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訂立營業禁止合同是權利人保護自己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無保護商業秘密需要而訂立的競業禁止合同沒有任何正面意義,只能被雇方用作干涉員工從業自由的工具,嚴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應依據《勞動法》第18條和《民法通則》第55條第3項認定其無效。

在審查是否存在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時,應注意要審查的實際是兩個問題:一是是否存在商業秘密;二是對競業禁止合同的義務方來說,是否有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易言之,即該員工是否知悉商業秘密。

(二)競業禁止合同應在期限、地域方面有適當限制

前述勞動部和國家科委的規范性文件中,競業禁止期限最長為3年。筆者認為,在知識經濟時代,勞動者數年不從事自己的專業就很有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禁止期限3年過長,應以1年為宜,特殊情況可延至2年。另外,如能證明維持競業禁止不再對雇主保護其商業秘密有任何現實意義,則此競業禁止不再具有約束力。我國地域廣闊,很多企業的營業范圍局限在一縣一市或一省,如限制離職員工在雇主營業所及范圍之外從事相同職業,則有失公平:因此將競業禁止的地域限制在雇主營業所及范圍內較為合理:有論者認為對競業禁止合同訂立對象的職務也應有所限制,筆者認為大可不必,因為現代公司里某些高級職務未必能接觸真正的商業秘密,反而一些低級職務如保安甚至保潔員反到有可能接觸到商業秘密。嚴格審查競業禁止合同的前提,即是否存在保護商業秘密需要,就足以區分出應簽汀競業禁止合同的對象。[page]

(三)雇主應當給予勞動者合理補償,適當彌補由于競業禁止給離職員工造成的損失

競業禁止合同不是單務合同,權利義務應當對等。那么如何補償方為合理?筆者大膽建議,給予離職員工競業禁止期間員工可能收入的40%一60%比較適宜, “可能收入”可參照員工離職前正常工資收入計算。這樣計算的好處是:1.以員工離職前正常工資收入作為參照,比起以當地平均下資水平等其他標準作為參照,更加充分考慮到客觀存在的勞動者能力差異,也更加公平;2.40%一60%的比例既不會造成離職者不勞而獲,也能充分考慮離職者社會生存的需要,對雇主和離職來說都比較公平:對以上兩點,如果競業禁止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合理,離職員工可依照《民法通則》第59條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四)競業禁止條款的單方解除

作為競業禁止受益方的雇主享有單方解除競業禁止條款的權利自不待言,而在特定情形下,雇員也享有單方解除的權利。雇主在員工離職原因上如有嚴重過錯,員工有權單方解除競業禁止合同。雇主違反勞動合同在先,員工自不必再受勞動合同條款限制。這也是為了防止處于優勢地位的雇主濫用權力。

(五)違約責任

對違反競業禁止合同的救濟,應以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為主,對認定雇員后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則應謹慎。其一,我國民事責任立法上一向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從立法趨勢上看涉及合同無效的規定越來越少,司法上對認定合同無效也越來越謹慎。其二,競業禁止制度就像一個蹺蹺板的支點,平衡著相互矛盾的社會價值,一邊是公司、企業的商業利益,另一邊是公民自由擇業的權利以及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太過傾向于任何一邊都會導致失衡,而經濟賠償為主,慎重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既不過于干涉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利,也能有效保護公司企業的商業秘密,應該是比較合理、公平的救濟方式。

基于前述歸納和認識,再來分析前述案例,就不難發現其在程序和適用法律之外存在的問題:1.該案中無論原告的主張還是法院的判決,均未提及何種商業秘密須受保護,這是該判決存在的最大問題:這樣的判例無疑會給用人單位惡意限制員工流動提供新的方法和途徑,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負而影響。2.賈某不子答復原告律師函的行為應當是對權利義務的一并拒絕,法院認定該行為實質上是對獲得補償權的放棄,顯屬不當。將對等的權利義務割裂開來,造成一方僅享受權利,另一方僅承擔義務,與公平原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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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位與勞動者在其辭職時約定半年保密期的競業禁止條款一般是有效的,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在這半年之內支付相應補償。如果勞動者遵守該條款,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違約的,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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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而約定競業禁止,顧名思義當指當事方自愿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定競業禁止依據的是法律規定;約定競業禁止依據的是雙方的約定。法定競業禁止的對象是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人員;約定競業禁止的對象則以是否能接觸商業秘密為限,范圍相對較寬。法定競業禁止的目的是為確保董事、經理對公司忠實,也為避免在此類問題上對其忠實程度的猜疑。”2.“競業禁止”條款應當規定一定的補償,以使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本案中競業禁止合同缺乏經濟補償內容,顯失公平,應屆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那么競業禁止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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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那么競業禁止協議無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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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業禁止未約定補償金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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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一凡

    競業禁止未約定補償金額效力

    內容:針對這個問題,國內目前不同的立法機構對此看法是截然相反的。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以及《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均將約定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與此相反,上海卻沒有將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由此可見,上海的立法觀點是雙方沒有約定補償金并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而是賦予了勞動者的催告權和解除權。那么競業禁止未約定補償金額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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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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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穎

    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

    內容: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離職之后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新用人單位的責任區分三種情況:(一)勞動者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新用人單位如果不知道勞動者與原單位簽訂有競業禁止協議的,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承擔競業禁止責任。(二)新用人單位若應知或明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有競業禁止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有關競業禁止的連帶責任。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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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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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

    內容:競業禁止協議在勞動雇傭、技術轉讓和股權轉讓合同中最為常見,其作用在于禁止一方當事人與對方進行競爭。按照領域不同大致可以分為:1、勞動關系領域的競業禁止協議;2、商業合同領域的競業禁止協議。相對來說,后者可約定的內容更為自由和靈活。勞動合同領域的競業禁止協議只能適用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那么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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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約定競業禁止?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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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金保

    什么是約定競業禁止?

    內容:約定競業禁止,也稱約定競業限制,通常是指雇主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或者保持其競爭優勢,通過合同要求特定的員工與其約定在離職后的一定時間或者一定地域內不得從事與原雇主有競爭性的職業活動,包括不得自己開業、不得受雇于其他雇主的條款。競業禁止合同禁止的是競業行為,而不論是否泄露、使用了商業秘密,也即只要員工從事了與原企業從事相同或者近似的業務,就違反了合同的規定,而無需證明是否泄露、使用了商業秘密。對違反保密合同的證明顯然要比違反競業禁止合同的證明要困難的多。競業禁止合同徹底禁止有關商業秘密的競爭行為,而保密合同僅一般地保護商業秘密信息。那么什么是約定競業禁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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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標準的約定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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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旭

    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標準的約定

    內容: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保證其營業上的利益和競爭優勢,對雇員的擇業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國目前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散見于相關法規中。用人單位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競業禁止畢竟限制了員工的生存權利和自由擇業權利,如果員工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就會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而通過補償金的支付,不僅員工的損害可以彌補,而用人單位支付一些金額以保障其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在補償的數額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規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履行情況是用人單位往往將標準約定得較低。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的。那么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標準的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2022.01.10562人收看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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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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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約定競業禁止的構成要件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周春花

    違反約定競業禁止的構成要件

    內容:違反約定競業禁止的構成要件首先:要有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沒有競業禁止條款的不受競業禁止規定的限制。其次:約定競業禁止的時間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相關法律規定競業禁止的時間自勞動者離開公司之日不得超過3年。那么違反約定競業禁止的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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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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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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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合同時如規定競業禁止需支付補償金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于海明

    簽合同時如規定競業禁止需支付補償金

    內容:在該《保密協議》中未約定A汽車制造廠向王某支付補償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禁止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結合本案,如果A汽車制造廠要求王某履行競業禁止義務,應向王某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如果汽車制造廠沒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王某可以不履行此義務。那么簽合同時如規定競業禁止需支付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2022.01.11610人收看
  •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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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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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業禁止的勞動補償費的約定

    王學瑞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王學瑞

    競業禁止的勞動補償費的約定

    內容:競業禁止的勞動補償費的約定不同行業不存在競業禁止。勞動者在簽訂這樣的協議時,一定要注意補償費的標準問題,補償費的標準的設定方式采用自愿協商的原則: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可按法規規章規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用人單位在支付了補償費后,勞動者才受競業限制協議的約束。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那么競業禁止的勞動補償費的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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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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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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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法律規定_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劉曉紅

    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法律規定_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內容:2020年競業禁止協議的無效情形有哪些2020年競業禁止協議的無效情形有哪些一、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劉曉紅律師
    2022.05.076668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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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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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金,但其他條款是當事人依法簽訂的,也會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雙方都需要遵守約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需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的,而員工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有權要求原單位給予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競業禁止合同未約定補償

    陳宗瓊律師

    陳宗瓊

    競業禁止合同未約定補償

    內容:第一個問題是競業限制的補償問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只要求員工負競業限制的義務,而不肯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則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平等,這一類條款將被判定為無效,員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那么競業禁止合同未約定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2022.01.10567人收看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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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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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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