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養老保險糾紛案例

導讀:
”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范大姐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近5萬元,經濟補償金2萬余元,補繳社會養老金4萬余元,醫療保險金1.8萬元,雙倍失業金8000余元,共計13萬余元。對此,該公司卻表示,范大姐與公司之間根本不能成立勞動關系,外加她已滿50周歲,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經濟補償金、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均不予賠償。對此,法院當庭駁回了范大姐的請求。”承辦法官提醒,退休人員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來處理。那么退休養老保險糾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范大姐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近5萬元,經濟補償金2萬余元,補繳社會養老金4萬余元,醫療保險金1.8萬元,雙倍失業金8000余元,共計13萬余元。對此,該公司卻表示,范大姐與公司之間根本不能成立勞動關系,外加她已滿50周歲,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經濟補償金、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均不予賠償。對此,法院當庭駁回了范大姐的請求。”承辦法官提醒,退休人員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來處理。關于退休養老保險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相關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應該退休。因此,“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
案例分析:
1997年,寧海人范大姐正好40歲。由于丈夫去世早,又要一手撫養兩個孩子,沉重的經濟負擔落到了她的肩上。
急于尋找工作維持生計的她,在親戚的介紹下,來到了寧海某電子公司工作。盡管公司一直沒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她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但范大姐認為只要在公司里工作時間越久,公司自然會給其保障,也就沒有想過退休的問題。
2010年,公司嫌范大姐年紀大了,將其辭退。“我給那家公司做了十幾年,說辭退就辭退了!”范大姐找到公司負責人就賠償問題協商,但協商不成功。
“我有一個親戚工作才一年,辭退時拿了6000元,自己做了14年了,不是應該拿好幾萬了,現在才給賠償金1萬多,養老保險都沒有了。”范大姐越想越冤,便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范大姐索賠13萬
公司不承認勞動關系
在法庭上,范大姐表示,她作為該公司的職工,工作年限已超過10年,雙方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且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公司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范大姐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近5萬元,經濟補償金2萬余元,補繳社會養老金4萬余元,醫療保險金1.8萬元,雙倍失業金8000余元,共計13萬余元。
對此,該公司卻表示,范大姐與公司之間根本不能成立勞動關系,外加她已滿50周歲,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經濟補償金、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均不予賠償。
已滿50周歲超訴訟時效
法院依法駁回范大姐請求[page]
寧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范大姐已年滿5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至2006年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自然終止。那么,2006年至2010年這三年期間,范大姐在公司工作,雖是雇傭關系,卻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
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其主張權利的時效為一年。顯然,范大姐已超過訴訟時效。對此,法院當庭駁回了范大姐的請求。
“由于法律意識淡薄,‘退休打工族’有些礙于情面,有些只是與單位達成口頭協議,也有些根本不知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即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屬無效。”承辦法官提醒,退休人員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