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仲裁員在何種情況下應該回避?

導讀: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和36條及《遼寧省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范》第44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那么勞動仲裁中,仲裁員在何種情況下應該回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和36條及《遼寧省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范》第44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關于勞動仲裁中,仲裁員在何種情況下應該回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仲裁中,仲裁員在何種情況下應該回避?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和36條及《遼寧省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范》第44條規定: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