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在什么時間內及時申請調解?

導讀:
原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職工接到被開除通知書,但對開除處分不服,接 到通知之日就是該職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當事人未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要注意必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那么當事人應當在什么時間內及時申請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職工接到被開除通知書,但對開除處分不服,接 到通知之日就是該職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當事人未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要注意必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關于當事人應當在什么時間內及時申請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勞部發〔1993〕301號)規定,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職工接到被開除通知書,但對開除處分不服,接 到通知之日就是該職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若某職工父母接到該職工單位寄來的開除通知書、無論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書之日就是該職工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如果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當事人未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要注意必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