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在本地可以網上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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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那么離婚訴訟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財產要不要應提供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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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在DNA鑒定已經變得很平常。下文為大家詳細解答,歡迎閱讀。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進行親子鑒定嗎可以。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進行親子鑒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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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需要采取保護性的臨時措施使其合法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批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由此可以看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主要是指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的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危及子女撫養教育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財產問題。那么離婚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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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那么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傷殘鑒定有哪些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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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決生效后,被告李某以原告張某支付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提出申訴,要求改判子女撫養費。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原審案件的子女撫養費部分再審。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根據這一規定,本案當事人是無權申請再審的。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子女撫養費一般是根據當時父或母的收入、子女年齡、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客觀因素確定。那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能否以生效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過低為由申請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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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因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內容發生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凡不在此范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強制執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那么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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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那么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傷殘鑒定有哪些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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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判決裁定效力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判決裁定效力后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6個月時間為不變期間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開始起算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那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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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申請傷殘鑒定的流程是什么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那么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傷殘鑒定的流程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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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提起之時,調解即終止。那么當事人怎么申請事故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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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交通責任認定書不合理可以提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那么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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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當事人怎樣提出離婚申請1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回執單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三訴訟離婚的程序1選擇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且正式開庭。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作出是否準許離婚的判決。4經過調解無效后由法院作出解除婚姻關系的決定。那么離婚常識:當事人怎樣提出離婚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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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或者向當事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自行選擇。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那么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申請傷殘鑒定和車輛損失鑒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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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于是小公司詢問在這樣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可不可以先進行先于執行的申請,趕快讓公司運轉起來,不至于倒閉。首先來對先于執行做個解釋,這個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就是說當經濟糾紛產生,當事人決定進行訴訟,法院也受理了案件,但是在審理上需要的時間對于當事人生產或者經營的緊迫和急需有著非常大的影響,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于執行,因為這樣的措施可以緩解一下當事人的困境。律師還要在這里提醒經濟糾紛案件中想申請先于執行的當事人,沒有開庭審理前法院是不能對先于執行的申請做出裁定的。那么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是否能申請先予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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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繼承案件中,如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等財產的近親屬均作為當事人參加案件審理,并提出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等財產的分割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上述財產的分割,如果不掌握具體金額,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一審駁回對方訴求,二審維持原判,維護了當事人最大權益!10年前當事人父親與他人有欠款糾紛,現在債權人卻要申請法院執行當事人名下房產,為此當事人十分憂愁,如果房子真的被執行了自己將無家可歸,在天用律師幫助下守護了房子、守護了權益!
外賣平臺騎手送餐時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怎么辦?元甲律所團隊幫助外賣小哥申請新職傷,快速拿到賠償款,解決了賠償難題!當事人由衷感嘆“沒想到你們解決得這么好,太專業了”!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