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的時間及期限

導讀:
”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經當事人請求,交警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但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也可不必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交警部門調解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交警部門即調解終止,如交警部門堅持調解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立案和審理。” 第九十五條規定:“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那么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的時間及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經當事人請求,交警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但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也可不必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交警部門調解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交警部門即調解終止,如交警部門堅持調解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立案和審理。” 第九十五條規定:“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關于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的時間及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可否申請交警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期限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生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經當事人請求,交警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但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也可不必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交警部門調解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交警部門即調解終止,如交警部門堅持調解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立案和審理。
如果當事人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應在何時提出?交警部門應在何時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第九十五條規定:“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同時,公安部下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由此可見,各方當事人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必須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一致申請調解、且必須是書面的申請。但當事人提出申請后,并不意味著交警部門馬上就要進行調解,因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可能有多種損害后果的產生,所以交警部門開始進行調解的時間也不是統一的,如果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應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進行調解;如果造成人員受傷的,應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進行調解;如果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進行調解;如果還有財產損失的,應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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