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導讀:
保險期間內,劉某無證駕駛保險車輛與第三者牟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牟某當場死亡。第二種觀點認為,安某不應成為保險公司追償對象。該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根本原因在于,致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作為無過錯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無懲罰之意圖。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牟某親屬等就該起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牟某親屬110000元。保險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向安某及劉某追償,要求二人連帶償付保險公司墊付款112500元。那么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期間內,劉某無證駕駛保險車輛與第三者牟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牟某當場死亡。牟某親屬等就該起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牟某親屬110000元。保險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向安某及劉某追償,要求二人連帶償付保險公司墊付款112500元。第二種觀點認為,安某不應成為保險公司追償對象。該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根本原因在于,致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作為無過錯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無懲罰之意圖。關于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安某于2010年7月11日將其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保險期間內,劉某無證駕駛保險車輛與第三者牟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牟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牟某親屬等就該起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牟某親屬110000元。保險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向安某及劉某追償,要求二人連帶償付保險公司墊付款112500元。安某稱,自己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分歧】
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享有追償權已為司法實務認可,但保險公司應將何者作為追償對象,有以下兩種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安某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追償對象。安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其對車輛具有直接的監督管理責任,盡管在車輛發生事故時,安某正在勞動教養,對車輛無能力控制,但劉某駕車導致事故發生系安某作為車主的出借行為所致,因此,安某對保險事故負有不可推卸之責任。保險公司在追償時,理應將安某作為追償對象。
第二種觀點認為,安某不應成為保險公司追償對象。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保險公司的追償對象應當為“致害人”或“侵權人”。安某盡管為車主,但在其無能力控制車輛的情況下,不能稱之為致害人或侵權人,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關聯,因此,安某不應作為追償對象。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追償對象的三個核心概念“致害人”“侵權人”“責任人”法源層面的文意解釋:致害人侵權人=責任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贝颂幍摹爸潞θ恕笔侵钢潞π袨榈膶嵤┤?,也就是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人,這是最狹義的追償對象。該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根本原因在于,致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作為無過錯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無懲罰之意圖。
就外延而言,次之的應屬“侵權人”,一般而言,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侵害被侵權人民事權益的人是侵權人。按照“交易安全理論”,雖未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但因為其與直接侵權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或開啟了一個危險源,其負有監督、管理直接侵權人,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當其未盡該義務,致使損害發生時,便是實施了間接的侵權行為。法律基于保護被侵權人的考量,也令這些間接侵權人承擔與其義務范圍相當的侵權責任。間接侵權人即是“侵權人”概念中超出“致害人”外延的部分。
第二,追償前提為替代責任,即追償需以被追償對象有責任為前提。
根據《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依據保險公司可向侵權人追償理論,安某可否認定為該起事故的侵權人?仔細推敲司法解釋的該款可發現,解釋中所稱的侵權人應是指侵權責任人,即追償所指向的對象當以有責任為前提,在行為人無責任情形下,則無所謂保險公司的追償。而本案中劉某無證駕駛致第三者損害,期間安某正在勞動教養,其并不知情,劉某屬擅自駕駛情形,安某在事故發生時,對保險車輛的運行無控制、監督、支配權,亦不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故安某對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非屬保險事故的侵權人或責任人。
第三,就追償權的本質而言,其實為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的轉移,即被保險人將其享有的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原債權關系的內容不變,但其債權人則變更為保險人。保險人作為新的獨立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求償。保險公司因履行完畢賠付義務,而代位行使第三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依據該條,本案中的安某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亦不存在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