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導讀:
保險期間內劉某無證駕駛保險車輛與第三者牟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牟某當場死亡。牟某親屬等就該起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牟某親屬110000元。保險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向安某及劉某追償要求二人連帶償付保險公司墊付款112500元。第二種觀點認為安某不應成為保險公司追償對象。該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根本原因在于致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作為無過錯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無懲罰之意圖。根據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那么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期間內劉某無證駕駛保險車輛與第三者牟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牟某當場死亡。牟某親屬等就該起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牟某親屬110000元。保險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向安某及劉某追償要求二人連帶償付保險公司墊付款112500元。第二種觀點認為安某不應成為保險公司追償對象。該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根本原因在于致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作為無過錯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無懲罰之意圖。根據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關于保險公司可否追償無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安某于2010年7月11日將其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保險期間內劉某無證駕駛保險車輛與第三者牟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牟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牟某親屬等就該起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牟某親屬110000元。保險公司履行完賠付義務后向安某及劉某追償要求二人連帶償付保險公司墊付款112500元。安某稱自己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分歧
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享有追償權已為司法實務認可但保險公司應將何者作為追償對象有以下兩種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安某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追償對象。安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其對車輛具有直接的監督管理責任盡管在車輛發生事故時安某正在勞動教養對車輛無能力控制但劉某駕車導致事故發生系安某作為車主的出借行為所致因此安某對保險事故負有不可推卸之責任。保險公司在追償時理應將安某作為追償對象。
第二種觀點認為安某不應成為保險公司追償對象。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保險公司的追償對象應當為“致害人”或“侵權人”。安某盡管為車主但在其無能力控制車輛的情況下不能稱之為致害人或侵權人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關聯因此安某不應作為追償對象。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追償對象的三個核心概念“致害人”“侵權人”“責任人”法源層面的文意解釋致害人侵權人責任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此處的“致害人”是指致害行為的實施人也就是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人這是最狹義的追償對象。該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根本原因在于致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作為無過錯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無懲罰之意圖。
就外延而言次之的應屬“侵權人”一般而言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侵害被侵權人民事權益的人是侵權人。按照“交易安全理論”雖未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但因為其與直接侵權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或開啟了一個危險源其負有監督、管理直接侵權人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當其未盡該義務致使損害發生時便是實施了間接的侵權行為。法律基于保護被侵權人的考量也令這些間接侵權人承擔與其義務范圍相當的侵權責任。間接侵權人即是“侵權人”概念中超出“致害人”外延的部分。
而“侵權人”與“責任人”兩概念之間也并非完全等同的關系兩者之間尚存在著因責任免除或者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等導致的不對等。但具體到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案件中因不存在上述的情形因此侵權人與責任人外延上不存在上述差異。三者之間的關系應是致害人侵權人責任人。
第二追償前提為替代責任即追償需以被追償對象有責任為前提。
根據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依據保險公司可向侵權人追償理論安某可否認定為該起事故的侵權人?仔細推敲司法解釋的該款可發現解釋中所稱的侵權人應是指侵權責任人即追償所指向的對象當以有責任為前提在行為人無責任情形下則無所謂保險公司的追償。而本案中劉某無證駕駛致第三者損害期間安某正在勞動教養其并不知情劉某屬擅自駕駛情形安某在事故發生時對保險車輛的運行無控制、監督、支配權亦不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故安某對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非屬保險事故的侵權人或責任人。
第三就追償權的本質而言其實為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移即被保險人將其享有的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內容不變但其債權人則變更為保險人。保險人作為新的獨立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求償。保險公司因履行完畢賠付義務而代位行使第三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依據該條本案中的安某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亦不存在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