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代位追償條件有哪些

導讀:
在申請代位追償時,需要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明確說明,對方不存在主觀上積極賠付的意愿。這在《保險法》中被稱為“代位追償”制度。代位追償是被保險人的一項默認權利,也是世界范圍內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規定。在車險費改之前,代位追償通常只適用于按比例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完全無責情況下不予賠償。然而如果保險人不想因為代位追償影響自己的保費,那么可以自行去法院向對方提起訴訟。
一、車險代位追償條件有哪些
1、車險代位追償條件需要滿足以下情況:
(1)事故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
(2)投保了車損險;
(3)事故責任明確,有第三責任方,且被保險人未放棄索賠權。
遇到以下四類情況,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
(1)第三責任方拒絕或無力賠償;
(2)第三責任方故意拖延賠償;
(3)交警定責后,第三責任方拒簽責任認定書;
(4)第三者逃逸。
在申請代位追償時,需要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明確說明,對方不存在主觀上積極賠付的意愿。如果保險公司存在懈怠,甚至不履行代位追償的義務,可以撥打12378保監會投訴熱線。
要注意,對于第四條,第三者逃逸的情況中,前提是有事故認定書。沒有事故認定書無法劃分責任,所以沒法申請代位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代位求償的法律依據
第三者對投保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內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再代位行使車主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在《保險法》中被稱為“代位追償”制度。代位追償是被保險人的一項默認權利,也是世界范圍內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規定。法律依據:我國的《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了“代位追償”的情形。在車險費改之前,代位追償通常只適用于按比例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完全無責情況下不予賠償。但費改后,無責一方也能行使代位追償。
三、不能申請代位追償的情況
(1)案件事故責任不明;
(2)未投保機動車損失險;
(3)前期被保險人已全部放棄向致害人或其保險公司主張賠付的權利(若部分放棄,在放棄部分內免責);
(4)前期被保險人已從致害人或其保險公司獲得了全部賠付的;
(5)被保險人拒不提供被追償人信息。
四、申請代位追償的流程和拆料
要申請代位追償,需要提供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維修發票、定損清單,以及對方的相關信息。其中,定損清單需要到全責方保險公司拉原件,并加蓋公章;在提交報銷時,用的是復印件。
對方的相關信息需要提供的材料:一般是駕駛證、行駛證及身份證的復印件。這些材料,可以到交警隊憑身份證獲取。
保險公司會跟保險人簽訂一份《保險權益轉讓書》,然后會先支付墊付的維修費用。接下來,保險公司就會對第三責任方及其保險公司展開追償。
車險代位追償需要滿足事故屬于保險范圍內并且投保了車損險,如果是無責方,大可要求保險公司進行代位追償。但如果是有責方,那么就要謹慎行使這項權利。然而如果保險人不想因為代位追償影響自己的保費,那么可以自行去法院向對方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