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未交足定金 賣房人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爭議

導讀:
合約簽訂當日,申請人向第二被申請人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第二被申請人于當天將該定金款項轉交給了第一被申請人。同日,申請人帶了5萬元定金余款來到第二被申請人,但沒有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第一被申請人當天也沒有將房屋權屬證明原件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申請人稱其向第一被申請人交付了定金,第一被申請人卻不辦理房產證交易遞件手續,構成違約行為。第一被申請人則稱是申請人沒有交付定金,申請人才是合同的違約方。該款項已由申請人預繳,第一被申請人應承擔的部分逕付給申請人。上述裁決確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的款項,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那么購房人未交足定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約簽訂當日,申請人向第二被申請人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第二被申請人于當天將該定金款項轉交給了第一被申請人。同日,申請人帶了5萬元定金余款來到第二被申請人,但沒有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第一被申請人當天也沒有將房屋權屬證明原件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申請人稱其向第一被申請人交付了定金,第一被申請人卻不辦理房產證交易遞件手續,構成違約行為。第一被申請人則稱是申請人沒有交付定金,申請人才是合同的違約方。該款項已由申請人預繳,第一被申請人應承擔的部分逕付給申請人。上述裁決確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的款項,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關于購房人未交足定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吳某某
第一被申請人:李某某
第二被申請人:廣東某房屋中介公司
2006年5月13日,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及第二被申請人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三方約定:買方(即申請人,下同)向賣方(即第一被申請人,下同)購買廣州市天河區某物業(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建筑面積為68.6181平方米,買賣雙方獨家委托第二被申請人作為本次交易的經紀方,賣方持有房地產權證,涉案房屋成交價為79萬元。該合約第4條約定:買方稅費由買方支付、賣方的個人所得稅由買方為賣方支付;第5條約定:買賣雙方同意賣方交付涉案房屋予買方使用的日期為:完稅過戶當天。第10條約定:賣方在收取定金時須將涉案房屋之權屬證明原件交由經紀方或銀行代辦點保管至交易遞件當日。上述三方當事人均在該合約上簽字或蓋章,代表第二被申請人簽約的員工吳偉強也在該合約上簽字。
合約附件A(一次性付款)約定:(1)定金2萬元買方應在簽署本合約同時交付給經紀方,由經紀方無息轉給賣方并自動轉為部分樓款。(2)定金余款5萬元買方須在2006年5月15日前交付給經紀方,由經紀方無息轉給賣方并自動轉為部分樓款。(3)買賣雙方應在2006年12月1日前配合經紀方完成本次交易的遞件手續。
合約簽訂當日,申請人向第二被申請人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第二被申請人于當天將該定金款項轉交給了第一被申請人。
三方當事人確認,合約簽訂后,三方口頭約定買方應交付的定金余款5萬元由2006年5月15日推遲至2006年5月17日交付給經紀方,交付該定金余款的同時賣方應將房屋權屬證明原件交付給經紀方。
2006年5月17日,本案買賣雙方簽署了涉案房屋的《家私電器清單》。同日,申請人帶了5萬元定金余款來到第二被申請人,但沒有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第一被申請人當天也沒有將房屋權屬證明原件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1)被申請人繼續履行2006年5月13日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第一被申請人交付《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易房屋,并要求兩被申請人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2)第一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4萬元;(3)第一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3萬元;(4)第一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合同履行過程中誰違約的問題。申請人稱其向第一被申請人交付了定金,第一被申請人卻不辦理房產證交易遞件手續,構成違約行為。第一被申請人則稱是申請人沒有交付定金,申請人才是合同的違約方。第二被申請人則稱無論買賣雙方誰違約,中介都有權追究違約方責任。
三、裁決結果
仲裁庭根據《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第1款的規定,裁決如下:
(1)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及第二被申請人應繼續履行三方于2006年5月13日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申請人應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五天內將定金余款(即房款)5萬元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在交付該定金余款(即房款)的同時第一被申請人應將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明原件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保管;
(2)第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一個月內配合第二被申請人完成本次交易的遞件手續,辦理涉案房屋的交易過戶手續;
(3)第一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支出的律師費1.5萬元;
(4)對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5)本案仲裁費22,300元,由申請人承擔1426元,第一被申請人承擔20,874元。該款項已由申請人預繳,第一被申請人應承擔的部分逕付給申請人。
上述裁決確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的款項,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處理。
四、裁決理由
關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請求。第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沒有按合約約定支付定金余款人民幣5萬元,已構成違約,按照合約第11條的約定,本合約自動解除。仲裁庭認為,從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來看,申請人按照約定于合約簽訂當天向第一被申請人支付定金人民幣2萬元,之后買賣雙方及經紀方達成口頭協議,同意申請人推遲至2006年5月17日支付定金余款5萬元,交付該定金余款的同時第一被申請人應將房屋權屬證明原件交付給經紀方,但雙方均未在2006年5月17日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解除合約,且從查明的事實來看,涉案合約并不存在無法履行的情況,因此,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的角度出發,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約,申請人愿意繼續履行合約,并要求本案三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對此,仲裁庭予以支持。申請人應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五天內將定金余款(即房款)5萬元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在交付該定金余款的同時第一被申請人應將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明原件交付給第二被申請人保管。
關于申請人要求三被申請人到房管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的請求。如前所述,買賣雙方應繼續履行買賣合同,而第二被申請人庭審中表示只要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其愿意繼續為雙方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故買賣雙方以及第二被申請人應按合同約定辦理涉案房屋的交易過戶手續。根據合約附件A第3項的約定,買賣雙方應于2006年12月1日前配合經紀方完成本次交易的遞件手續,鑒于該日期已過,為便于實際操作,仲裁庭認為買賣雙方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配合經紀方完成本次交易的遞件手續。
關于申請人要求第一被申請人交付房屋的請求。根據合約第4條和第5條的約定,賣方交付涉案房屋予買方使用的日期為完稅過戶當天,而賣方的個人所得稅及買方的稅費均由買方繳納,現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已繳納本次交易的稅費,且交易過戶手續亦尚未完成,第一被申請人交付房屋予申請人使用的條件尚未成就,故對申請人要求第一被申請人交付房屋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要求第一被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如上所述,仲裁庭已支持申請人要求本案三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約的請求,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再要求第一被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沒有法律依據,仲裁庭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要求第一被申請人承擔其律師費3萬元的請求。如上所述,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第一被申請人在合約履行過程中均存在違約行為,對本案糾紛的發生均負有責任,雙方應對對方因本案發生的合理費用給予一定的補償,仲裁庭酌定雙方按5:5的比例分擔,故第一被申請人應承擔申請人百分之五十的律師費。關于第一被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人提供的律師費發票“備注欄”里注明的編號與《委托代理合同》的編號不一致的問題,申請人解釋編號不一致是律所財務標錯,并在庭后提供了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就該問題出具的《證明》,說明申請人提供的律師費發票確為本案所出具,編號不一致系該所標注錯誤,仲裁庭經審查發現,該發票上的顧客名稱及收費金額與《委托代理合同》完全吻合,發票出具時間在《委托代理合同》簽署后一個月內,亦符合常理,因此,仲裁庭認為申請人的解釋可信,確認申請人為本案已實際支付3萬元律師費的事實。綜上所述,第一被申請人應承擔申請人1.5萬元的律師費。第一被申請人并未在本案中就其支出的合理辦案費用提起仲裁反請求,仲裁庭不予處理。
關于仲裁費的承擔問題。根據仲裁請求獲得支持的比例,本案仲裁費22,300元,由申請人承擔1426元,第一被申請人承擔20,8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