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調解不能解決所有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導讀:
調解制度作為的基本制度之一,一直得到包括損害賠償等程序的廣泛適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交警調解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不少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后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那么交警調解不能解決所有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制度作為的基本制度之一,一直得到包括損害賠償等程序的廣泛適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交警調解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有哪些是交警調解不能解決的類型呢?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不少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后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不過提醒
并非每次都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訴訟:
①當事人提供不出,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②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③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④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⑤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⑥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