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收、補償,再拆遷,這個程序本來很清楚,現在被人為復雜化了

導讀:
而在拆遷條例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的具體規定中,補償與征收切割開了,補償從征收程序的一部分變成了拆遷程序的一部分,這實質上將本應在征收階段解決的補償問題拖后到了拆遷階段。“征收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強制,要完成征收行為就必須進行補償,兩者不可分。先征收、補償,然后再拆遷,這個程序本來是很清楚的,現在被人為復雜化了。”再加上被拆遷人處于弱勢地位,基本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最終導致他們以暴力抗拒拆遷。“我們現在沒有征收補償法,卻已經有了拆遷條例這個尾巴。根本性的問題是要對不動產征收補償立法。那么先征收、補償,再拆遷,這個程序本來很清楚,現在被人為復雜化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在拆遷條例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的具體規定中,補償與征收切割開了,補償從征收程序的一部分變成了拆遷程序的一部分,這實質上將本應在征收階段解決的補償問題拖后到了拆遷階段。“征收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強制,要完成征收行為就必須進行補償,兩者不可分。先征收、補償,然后再拆遷,這個程序本來是很清楚的,現在被人為復雜化了。”再加上被拆遷人處于弱勢地位,基本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最終導致他們以暴力抗拒拆遷。“我們現在沒有征收補償法,卻已經有了拆遷條例這個尾巴。根本性的問題是要對不動產征收補償立法。關于先征收、補償,再拆遷,這個程序本來很清楚,現在被人為復雜化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大5位教授的建議書已經明確指出了癥結所在。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征收拆遷中,按照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補償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構成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在拆遷條例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的具體規定中,補償與征收切割開了,補償從征收程序的一部分變成了拆遷程序的一部分,這實質上將本應在征收階段解決的補償問題拖后到了拆遷階段。
“征收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強制,要完成征收行為就必須進行補償,兩者不可分。先征收、補償,然后再拆遷,這個程序本來是很清楚的,現在被人為復雜化了。”這樣一來,拆還是不拆已經不能談,被拆遷人只能寄望于獲得合理補償。再加上被拆遷人處于弱勢地位,基本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最終導致他們以暴力抗拒拆遷。
被拆遷的房屋不少都是居民的住房或者門面房。如果先拆遷再補償,那么很多人的正常居住條件和謀生手段就得不到保障。“是先補償到位再拆遷,還是先拆遷再補償,這個邏輯其實很簡單。”
由此來看各種拆遷事件,問題已經不限于拆遷條例,更在于立法的倒置。“我們現在沒有征收補償法,卻已經有了拆遷條例這個尾巴。根本性的問題是要對不動產征收補償立法。”
但拆遷條例只涉及城市拆遷,征收補償法還包括農村建設用地的征收,問題更加復雜。“立法是一個審慎理性的過程,現在還不到統一立法的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