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父親有一個姐姐一個妹妹 之前城中村拆遷 爺爺奶奶立了遺囑給父親的妹妹一套房 剩余的贈與我父親 沒有我父親姐姐的 后來經法院宣判也是按遺囑宣判的剩余的給我父親 給我父親妹妹一套 現在我父親住的房子面臨二次拆遷 請問父親的姐姐和妹妹有權利分拆遷補償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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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拆遷了兒媳要離婚財產怎樣分法律分析:拆遷了兒媳要離婚財產怎樣分:具體要看情況,結婚前買的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在現實中普遍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婚內拆遷款離婚能分嗎法律分析:可以,如果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拆遷補償款離婚就可以分割,離婚拆遷款如何分割法律分析:離婚時拆遷費一般是給與房屋產權人的,因此,如果之前房屋產權是夫妻共有的,拆遷費應當由夫妻協商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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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拆遷款分配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拆遷款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確定,公開透明:拆遷款的分配應當公開透明,確保被拆遷人了解整個分配過程,經過律師的法律解析和調解,最終小區居民達成了一致意見,按照房屋價值和面積的綜合因素進行分配,既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權益,又促進了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深入解析巨款拆遷款執行分配的相關法律問題,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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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產權人去世就作為產權人的遺產發生繼承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來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去世產權人所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對房屋本身價值部分的補償歸產權人或其繼承人所有,拆遷獎勵部分一般是歸房屋實際居住人所有,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遺產房屋拆遷補償款繼承在繼承程序上和別的財產并無區別: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農村宅基地拆遷房分割繼承是怎樣的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房分割繼承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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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宅基地房產拆遷子女繼承權是怎樣的 宅基地拆遷補償也是遺產之一,按民法典規定,繼承規定如下: 法定繼承順序:第一繼承順序: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繼承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拆遷遺產繼承拆遷房屋如何確定遺產繼承 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設有遺囑或者遺贈協議的應當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或者遺贈協議的一般通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時具有繼承順序限制,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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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村拆遷補償款的繼承規定都有哪些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審核表中登記的權利人為宅基地使用權人。關于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死亡的,拆遷補償款可按繼承關系處理。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那么農村拆遷補償款的繼承規定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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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允許被拆遷人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選擇補償方式,比如被征收的房屋是家里唯一住房那就可以要求房屋產權置換,拆遷方應提供安置房而不是統統給&ldquo,北京律師打個拆遷官司大概需要8到10萬元,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拆遷的原則一、房屋價值補償不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原則從實踐來看,拆遷中的各種矛盾無論以何種形式呈現,最終似乎都會落到&ldquo,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征地拆遷案件一般都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屬于行政案件,而法律規定行政案件不可以風險代理,即不能適用先打官司,官司贏了再付律師費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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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且在婚后未進行維修、修繕的,拆遷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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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拆遷遺產繼承糾紛法律主觀:房子已經拆遷如果房屋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內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拆遷繼承糾紛有訴訟時效嗎法律主觀:房子已經拆遷如果房屋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內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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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是指拆遷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拆遷人用于補償安置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維護被拆遷入合法權益,保障拆遷順利進行。第四條 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數額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面積、用途、市場評估意見等因素確定。由于銀行未按照協議約定擅自允許拆遷入使用監控資金,導致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承擔擅自劃撥資金的責任。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完畢后,拆遷管理部門應及時向銀行發出解除監控通知,拆遷人可自由使用監控資金剩余部分。那么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管理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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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福州市晉安區居民趙某與倉山區居民趙某寧系親姐妹。1997年,趙某寧與趙某簽訂一份房屋贈與合同并經過了公證,之后,因房屋拆遷,趙某要求姐姐趙某寧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遭拒絕,趙某遂將姐姐趙某寧告到法院要求確認產權屬她。趙某表示,她與姐姐趙某寧于1997年3月14日到倉山區公證處公證,達成一份贈與合同,其主要內容為趙某寧自愿將倉山區的某房產贈給她。趙某認為,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因此,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自己可以要求趙某寧交付房屋產權。那么贈與合同扯出糾紛為房產妹妹狀告親姐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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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解答:你妹妹屬于法定繼承人,關于這樣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法有明文規定,只要你妹妹沒有明確的提出拒絕繼承養父的房產,那么你妹妹視為已經繼承了養父的遺產,而只是沒有去及時的接受遺產,無論時間有多久你妹妹的繼承完全受法律保護,之后她養父的房產她一直都沒有提出繼承,去年她養父的房子拆遷,分得樓房一套,但這個樓房被她大爺霸占,于是我妹妹提起訴訟,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上述案例中律師提出的關于訴訟時效的觀點是否有法律依據,關于兩年的訴訟時效前面律師說的不夠準確,那是有關遺贈的法律規定,所以你妹妹可以向法院起訴她大爺侵犯遺產繼承權,對方律師以98年到2007年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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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該戶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那么上海農村宅基地房屋動拆遷安置糾紛拆遷利益分配法律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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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兒媳在面臨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了解法律規定并保留相關證據,同時尋求專業法律援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了解法律規定兒媳首先要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以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與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中,兒媳在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婆婆名下的拆遷補償款或安置房等財產權益,拆遷了兒媳要離婚財產怎樣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應當平均分割,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兒媳與婆婆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拆遷補償或房產分割產生分歧,進而導致離婚,那么這個分歧將成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這些措施,兒媳可以更好地應對拆遷后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并為自己爭取合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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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拆遷補償糾紛應該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予以解決,裁決后當事人不滿意的可以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家庭拆遷分配不均怎么辦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家析產,對該補償利益進行分割,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等方式進行解決,拆遷款家庭分配糾紛方法如下: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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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分析:房屋拆遷是先付款,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法律分析:房屋拆遷是先付款,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房屋拆遷是先付款還是先拆遷房屋拆遷是先付款,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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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1999年購買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遷分配2套房,賣方自2014年反悔持續起訴,持續了十年的戰爭終于畫上了句號??????客戶說:我們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海淀供暖項目 和解期就送錦旗了 領導反饋由于元甲的介入讓業主養成了日后繳費的習慣,剩余的數據陸續出了全額判決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