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應當注意證據保全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

導讀:
代管人亦屬于被拆遷人,但由于代管人對被拆遷房屋沒有所有權、處分權,在所有權人不在的情況下,拆遷人應就被拆遷的房屋面積、建筑材料的構成、房屋的新舊程度等有關證據進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那么,鄉(xiāng)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關于房屋拆遷應當注意證據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房產糾紛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管人亦屬于被拆遷人,但由于代管人對被拆遷房屋沒有所有權、處分權,在所有權人不在的情況下,拆遷人應就被拆遷的房屋面積、建筑材料的構成、房屋的新舊程度等有關證據進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那么,鄉(xiāng)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關于房屋拆遷應當注意證據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房產糾紛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拆遷應當注意證據保全
一、對代管房屋的證據保全
代管人亦屬于被拆遷人,但由于代管人對被拆遷房屋沒有所有權、處分權,在所有權人不在的情況下,拆遷人應就被拆遷的房屋面積、建筑材料的構成、房屋的新舊程度等有關證據進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如果未就上述證據采取保全措施而拆遷的,則為糾紛發(fā)生制造了溫床。
二、對被拆遷人已向法院起訴的房屋的證據保全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 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安置等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內如果拆遷人未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立即停止拆遷。如果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遷。對此種情況是否施行證據保全,沒有法律規(guī)定,但應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證據保全,以防止進行訴訟時缺少必要的證據。
三、對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的證據保全
拆除產權有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四、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的證據保全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如果雙方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按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實 施拆遷,并進行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五、對租賃房屋的證據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在審查租賃關系時應審查房產部門發(fā)放的租賃許可證,對無租賃許可證的不應予以保護。并應對原租賃合同,產權變更書,變更后的租賃合同等作必要的證據保全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號發(fā)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城市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在房屋拆遷之前,公證機關對房屋及附屬物的現(xiàn)狀依法采取勘測、拍照或攝像等保全措施,以確保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門的;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以及其他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公證事項。
第四條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申請人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以作為申請人。上述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公證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應填寫公證是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人為公民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
(二)資格證明:拆遷人應提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拆遷許可證明;接受拆遷委托的被委托人應提交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拆遷人應提交作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的證明;
(三)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提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的證明;
(四)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遷的決定或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限期拆遷的公告;
(五)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
(二)申請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事轄;
(三)提供本細則第六條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對拒絕受理不限的復議程序。
受理或拒絕受理的決定,應在申請人依據本細則規(guī)定正式提出申請后的七日內作出。
第八條公證人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應按《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制作談話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xiàn)存狀況;
(三)證據保全的方式;
(四)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內容的書面材料。
第九條符合證據保全公證條件的,公證處應派兩名以上公證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證員)參與整個證據保全活動。
第十條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應當客觀、全面地記錄被拆遷房屋的現(xiàn)場狀況,收集、提取有關證據。應該根據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勘測、拍照、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一條對房屋進行勘測的,應當制作勘測記錄,記明勘測時間、地點、測驗人、記錄人、被保全房屋的產權人、座落、四至、房屋性質、結構、層次、面積、新舊程度、屋面及地面質地、附屬設施以及其它應當記明的事項;能夠用圖示標明的房屋長度、寬度應當圖示;記錄應當由勘測人、公證員簽名或者蓋章;拆遷活動當事人在場的,應請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該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第十二條對房屋進行拍照和攝影的,應當全面反映、記錄房屋的全貌。房屋結構、門窗、廚房以及附屬設施等,要有單獨的圖片顯示。
第十三條公證機關對保全事項認為需要勘測的,應當聘請專業(yè)技術部門或其他部門中有該項能力的人員進行勘測。
專業(yè)技術部門及其勘測人應當提出書面勘測結論,在勘測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其他部門勘測人勘測的,應由勘測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勘測人身份。
第十四條實施強制拆遷主心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
實施強制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物品清點登記后,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jiān)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并對物品掛簽標碼,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人的提存申請,辦理提存。
第十五條公證員對房屋證據保全的活動結束后應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及《公證書格式(試行)》第四十八式保全證據公證書格式(之二)制作。公證詞應當記明申請保全的理由及時間,公證員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及證據情況的內容,采取保全的時間、地點、方法,保全證據所制作的筆錄、拍攝的照片、錄像帶的名稱、數量及保存地點。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