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供房貸的法律后果

導讀:
[全文要旨]借款人如果因斷供逾期償還貸款,貸款銀行有權解除合同,并拍賣變賣抵押房產以收回全部本息,若拍賣變賣款不足清償,則銀行可繼續追償直至還清為止。被告鄧某將龍崗區某房產抵押給原告,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被告鄧某自第20期開始斷供,未按規定歸還貸款本息,被告華某公司也未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為此,原告于2006年8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被告鄧某及華某公司連帶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42612元。那么斷供房貸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全文要旨]借款人如果因斷供逾期償還貸款,貸款銀行有權解除合同,并拍賣變賣抵押房產以收回全部本息,若拍賣變賣款不足清償,則銀行可繼續追償直至還清為止。被告鄧某將龍崗區某房產抵押給原告,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被告鄧某自第20期開始斷供,未按規定歸還貸款本息,被告華某公司也未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為此,原告于2006年8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被告鄧某及華某公司連帶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42612元。關于斷供房貸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全文要旨]
借款人如果因斷供逾期償還貸款,貸款銀行有權解除合同,并拍賣變賣抵押房產以收回全部本息,若拍賣變賣款不足清償,則銀行可繼續追償直至還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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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3日,原告中國農業銀行深圳某某支行(貸款人)與被告鄧某(借款人)、深圳市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保人,以下簡稱華某公司)簽訂了《樓宇按揭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鄧某發放貸款159000元,貸款期限10年,每月一期,采用分期等額還款方式。被告鄧某將龍崗區某房產抵押給原告,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被告華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向原告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2004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鄧某發放了貸款159000元。被告鄧某自第20期(即2006年2月20日)開始斷供,未按規定歸還貸款本息,被告華某公司也未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為此,原告于2006年8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被告鄧某及華某公司連帶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42612元。
[裁判結果]
2007年6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鄧某應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139045元,利息、罰息、復利3567元(逾期按同期貸款利率計至還款之日);被告屆時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請拍賣、變賣深圳市龍崗區某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該抵押房產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鄧某所有,不足部分其繼續清償;被告華某公司對上述抵押房產處理后不足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鄧某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