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導讀: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原則是勞動合同有效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所謂主體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合同確認書《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那么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原則是勞動合同有效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所謂主體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合同確認書《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達了意見,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
(二)協商一致的原則
所謂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討論、協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后確定。
(三)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合法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原則是勞動合同有效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合法原則的基本要求包括: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所謂主體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訂立的形式,有以下六種: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二)書面形式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1、書面合同的表現形式,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表格合同
它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內容及條件,主要體現為一定表格上的記載,能全面反映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才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
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憑證是借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合同確認書
《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在我國,除了上述普通書面形式之外,還有特殊書面形式的規定。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協議內容之外,合同還須經過公證、鑒證、審批、登記等手續。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書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四)公證形式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
(五)批準形式
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批準后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準而沒有經過批準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六)登記形式
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于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合同訂立經過階段一:要約
(一)要約定義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四)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五)要約的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六)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七)要約失效
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為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
合同訂立經過階段二:承諾
(一)承諾定義
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
(二)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三)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四)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五)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