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辦理資料

導讀:
集體土地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申報材料: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4.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5.主債權合同原件;6.抵押合同原件;7.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證明原件;沒有組建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的證明原件;8.其他必要材料。抵押權轉移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注銷登記需要材料,按照國有土地范圍房屋抵押權登記的要求收取。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監護人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處分房屋的書面保證。那么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辦理資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集體土地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申報材料: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4.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5.主債權合同原件;6.抵押合同原件;7.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證明原件;沒有組建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的證明原件;8.其他必要材料。抵押權轉移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注銷登記需要材料,按照國有土地范圍房屋抵押權登記的要求收取。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監護人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處分房屋的書面保證。關于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辦理資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集體土地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申報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4.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
5.主債權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
7.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證明原件;沒有組建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的證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權轉移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注銷登記需要材料,按照國有土地范圍房屋抵押權登記的要求收取。
相關要求: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1.境內自然人: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區自然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5.外籍自然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或者其所在國護照;
6.境內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7.境內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8.境內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9.境外(含港澳臺,下同)法人、其他組織:其成立的批準文件,或注冊證明,或商業登記證;
10.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該使(領)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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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公證和認證
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雙方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權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請登記時間應當在委托期限內。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簽字并注明日期。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抵押權(含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中抵押人為自然人的(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或者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的除外),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3.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時,應當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明、監護關系證明。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監護人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處分房屋的書面保證。父母之外其他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其對未成年人享有監護權的證明應當經公證或者認證,但人民法院、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指定監護的除外。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監護關系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書。
4.香港、澳門、臺灣及外國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或者認證。其中,香港、澳門地區出具的公證書應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或者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地區出具的公證書應當由北京市公證協會確認;外國出具的公證文書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應當經該國和中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中國使(領)館認證。
5.除委托、聲明、遺囑等單方法律行為外,其他涉及房屋的公證應當由本市公證機構出具。
6.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應當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原件。
(三)其他要求
1.申請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申請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材料復印件,并提供申請材料原件供登記部門核驗。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申請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該原件的機關或者法定存檔機構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
2.房屋登記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代理人)簽字確認。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代理人簽字,可不加蓋公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請人(代理人)簽字。
3.申請登記材料應當使用漢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請材料應當附經公證或認證的漢字譯本。
填寫申請材料應當使用黑色或者藍黑色鋼筆、簽字筆,書寫內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進行修改。確需修改的,申請人應當在修改處簽字確認。
4.申請人應當就有關事項接受登記部門詢問并如實回答,在確認詢問結果后,在詢問筆錄上簽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為接受詢問的,代理人應當明確代某個申請人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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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有的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還應當明確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額。夫妻共同申請房屋登記的,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關系證明應當為《結婚證》。無法提供《結婚證》的,申請人應當向婚姻登記部門申請補領。無法補領的,可提供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證明,或者經公證(或者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有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6.以下材料可作為監護關系證明使用: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生效判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的證明文件;證明監護關系的公證書;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指定監護人的證明文件。
7.用于申請房屋登記的境外司法文書應當經有管轄權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認可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