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就合同已經達成一致,但一方單方改變確認書,合同是否成立?

導讀:
8月20日,賣方收到了經過買方簽字的確認書,但買方將確認書中的CIF條件改為托盤運輸條款。此后,雙方未能就確認書條款與信用證條款的差異達成一致,導致此合同不能履行。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確認書經買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確認書與信用證的關系,這涉及到涉外經濟合同的確認訂立問題。本案中買方事先未與賣方協商而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導致買賣合同未成立,這是主要原因。信用證是從屬于銷售合同的,在確認訂立涉外經濟合同的情況下,由于確認書是作為正式的簡單的書面合同,故而只有經雙方確認的確認書有效成立,才能談得上基于主合同而開立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的有效與否。那么雙方就合同已經達成一致,但一方單方改變確認書,合同是否成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8月20日,賣方收到了經過買方簽字的確認書,但買方將確認書中的CIF條件改為托盤運輸條款。此后,雙方未能就確認書條款與信用證條款的差異達成一致,導致此合同不能履行。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確認書經買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確認書與信用證的關系,這涉及到涉外經濟合同的確認訂立問題。本案中買方事先未與賣方協商而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導致買賣合同未成立,這是主要原因。信用證是從屬于銷售合同的,在確認訂立涉外經濟合同的情況下,由于確認書是作為正式的簡單的書面合同,故而只有經雙方確認的確認書有效成立,才能談得上基于主合同而開立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的有效與否。關于雙方就合同已經達成一致,但一方單方改變確認書,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2002 年5月中國某進出口公司(買方)與阿根廷某公司(賣方)就一筆3萬套運動服的買賣以電傳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賣方向買方寄出了已經簽署的售貨確認書,其主要內容為:數量3萬套,單價30美元,總價90萬美元,價格條件是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某港交貨,并明確要求買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賣方開出百分之百保兌的、不可撤消、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證。8月20日,賣方收到了經過買方簽字的確認書,但買方將確認書中的CIF條件改為托盤運輸條款。9月2日,賣方收到了買方開出的信用證,金額與確認書相符,但信用證種類與價格條款等卻與確認書原有規定存在重大差異:其一,信用證并非保兌;其二,確認書原定的CIF價格條件變成了托盤運輸條款。據此,賣方于9月下旬電告買方拒受上述信用證,并將信用證退回了開證銀行。此后,雙方未能就確認書條款與信用證條款的差異達成一致,導致此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請問買方修改了確認書而賣方未及時答復,合同是否成立
答:本合同并未成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確認書經買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確認書與信用證的關系,這涉及到涉外經濟合同的確認訂立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采用信件、電報或電傳方式達成協議后,如果一方在要約或承諾中提出了簽訂確認書的要求,那么即使雙方已經以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協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將確認書郵寄對方交換簽字后,合同才成立。從本質上講,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基于約定而為的要式的承諾。實踐中,確認書不能改變來往函電的內容,對確認書的答復應在雙方約定的期間內作出。本案中買方事先未與賣方協商而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導致買賣合同未成立,這是主要原因。
另外,此案還涉及到確認書與信用證的關系問題。信用證是銀行根據買方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銀行保證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制度下,買方須履行的對匯票付匯的責任轉移給了銀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控制單據達到了控制買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緩解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證是從屬于銷售合同的,在確認訂立涉外經濟合同的情況下,由于確認書是作為正式的簡單的書面合同,故而只有經雙方確認的確認書有效成立,才能談得上基于主合同而開立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的有效與否。本案中,買賣合同尚未成立,賣方單方面退回信用證并不屬于毀約行為。由于買方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開立了不符合確認書的內容的信用證,致使賣方最終退回了信用證,買賣合同未成立。(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