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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大誤解的情形有:(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5)對標的物價值的誤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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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民通意見》第73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那么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2022.01.0183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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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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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1、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2、當事人因誤解而作出意思表示;3、該意思表示已經生效;4、誤解會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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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效果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院不予保護。那么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2022.01.0135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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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存在重大誤解情形,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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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民通意見》第73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那么重大誤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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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為: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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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郭某某稱這些物品系張某某母親遺留的物品。幾個月以后,原告發現他所買的二被告的物品多系仿制品,遂向被告提出退貨還款的要求。故我要求退還購貨款4萬元。郭某某、張某某不服此判決,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評析評析簡介原告彭某以4萬元購買了被告的并非文物的9件物品,是否屬重大誤解,是本案處理必須加以確認的關鍵問題。一般認為,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或者根本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那么仿制品當作古董出售重大誤解要求退貨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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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過了重大誤解撤銷期間是不能再申請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法定其他情形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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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為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至于誤解是否給當事人實際上造成了較大損失,不宜作為重大誤解的必備條件。那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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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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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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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的情形分別有: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合同相對方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定其他條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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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僅僅是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并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對重大誤解行為是否撤銷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重大誤解之所以允許一方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主要是遵循民事行為的公平原則,是以一方的利益會因此受到較大損失為前提的。重大誤解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因而在調整雙方利益時,應優先考慮無過錯的合同相對人的利益。那么重大誤解除斥期間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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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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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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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的區別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一方面,重大誤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顯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誤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但若這種單方誤解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時,法律可給予救濟。那么重大誤解、欺詐和顯失公平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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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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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大誤解的撤銷權人法律上并沒有進行明文規定,由具體情形確定。《民法典》相關規定是,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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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有: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重大誤解應當是對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項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誤解人受到重大損失。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期限是一年還是三個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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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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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大誤解合同,根據《民法典》明確規定指的是一方基于錯誤的認識,即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了誤解,從而作出了影響其自身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對于該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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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我國,只有由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才可以撤銷。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時,對合同主要內容等有關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會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或者根本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我們認為,盡管對方當事人惡意,但這并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方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效撤銷以后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那么重大誤解的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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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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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案列1996年8月10日,某某服裝廠(被告)攜服裝樣品到某市某某商廈(原告)協商簽訂服裝購銷合同。”《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民通意見》第73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那么重大誤解案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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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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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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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應作以下處理:依法應由行為人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行為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自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超過五年的,撤銷權消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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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應當是對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項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誤解人受到重大損失。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則規定除斥期間自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發生時起算。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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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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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合同可撤消案情介紹:小張在超市里買了一副羽毛球拍,標價是140元,等付錢走到門口時,被超市的工作人員追上,說超市的工作人員不小心標錯了價,球拍實際上應是2140元,請小張補足價款或者退貨買其他的球拍,超市退錢。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被撤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那么重大誤解合同可撤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2022.01.0133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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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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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樂夢軟件公司請譚某為其安裝玻璃,譚某為樂夢軟件公司提供勞務,樂夢軟件公司向譚某支付報酬,雙方之間成立雇傭合同法律關系。譚某在為樂夢公司安裝玻璃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作為雇主,樂夢軟件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譚某與樂夢軟件公司所簽協議,是為了能及時獲得賠償以便支付醫療費用,而不能反映其真實意思。可以認定,譚某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而且該協議的內容顯失公平。譚某要求撤銷該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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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重大誤解的概念“誤解”是指合同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是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時所不知或者誤認為所致。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時,對合同主要內容等有關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會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或者根本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無論是何種原因,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不相符合的,或者其內心意思本身因發生誤解而與真實情況不符。可見,誤解不同于故意隱瞞真實意思的行為。那么合同重大誤解的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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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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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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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關于重大誤解的具體司法解釋現已失效,依據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受害方當事人的過失,對合同的重要條款產生了誤解,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于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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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對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必須要注意以下三點: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本條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那么重大誤解糾紛撤銷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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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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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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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日下午,被告將所購房屋“四至”進行核對清理,并在后排機房按契約劃定的界址,在第4間與第3間的隔墻一側進行砌墻封堵。嗣后,原告訴至法院,以原告書寫“賣房契約”的筆誤,將后排附屬機房與他人連接的房間劃定的界址表意錯誤,造成他人購買的房間無法落實,應屬民事行為上的“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法院依法變更。審理中,被告提出抗辯,認為“賣房契約”中“四址”記載清楚明晰,各條款與實地吻合,不存在筆誤。原審認定“賣房契約”訂立的真實情況原告應當清楚,“重大誤解”不能成立。被告依照“賣房契約”取得的合法房產,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管理、使用處置。那么契約“四址”表意錯誤構成重大誤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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