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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 與 重大誤解 區別

周春花律師2022.01.01262人閱讀
導讀:

欺詐 與 重大誤解 區別合同的可撤銷,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現形式的一種。《合同法》立法時,專家建議稿曾專門用一節的篇幅規定了可撤銷合同,其中包括5條,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不當影響等都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因篇幅所限,本文僅對可撤銷合同諸成因之一的重大誤解進行比較分析。[1]誤解misunderstanding在美國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對合同中特定詞語的理解,被另一方誤認為對該詞語有著與自己一致的理解,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發生重大誤解時,美國法院會判決宣布因雙方當事人沒有合意,導致合同沒有成立。那么欺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欺詐 與 重大誤解 區別合同的可撤銷,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現形式的一種。《合同法》立法時,專家建議稿曾專門用一節的篇幅規定了可撤銷合同,其中包括5條,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不當影響等都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因篇幅所限,本文僅對可撤銷合同諸成因之一的重大誤解進行比較分析。[1]誤解misunderstanding在美國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對合同中特定詞語的理解,被另一方誤認為對該詞語有著與自己一致的理解,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發生重大誤解時,美國法院會判決宣布因雙方當事人沒有合意,導致合同沒有成立。關于欺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欺詐 與 重大誤解 區別
合同的可撤銷,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現形式的一種。可撤銷合同具體是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于無效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銷,側重保護和突出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交易時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請求法律加以干涉,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不在少數,但產生糾紛后許多當事人卻不知道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保護自己已經或即將受到損害的利益。即使有部分當事人提出撤銷請求,審判實踐中也往往作為無效合同處理,尤其當這種撤銷請求不明確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更難以通過法院裁判得到保護。因此,有必要對可撤銷合同及其成因進行深入研究,清楚其真實涵義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實踐操作中準確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54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與《民法通則》相比,《合同法》沒有任何進步,更不用說與外國立法相比仍然滯后。《合同法》立法時,專家建議稿曾專門用一節的篇幅規定了可撤銷合同,其中包括5條,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不當影響等都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卻將專家建議稿的5條合并為1條2款,內容上作了簡化和壓縮。全民討論稿時又對可撤銷、可變更合同進行了簡化,將征求意見稿的2款變成1款即現在的第54條。盡管許多專家學者建議對該條款規定具體化,但立法者卻將這個問題留給了法官,留給了法官的判斷。如何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合同的可撤銷法則,則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適用過寬,會被利用以逃避正常的商業風險而侵害誠實信用原則;適用過嚴,又不能保護因意思表示不真實使合法權益受害的當事人,而侵害公平原則。因此,筆者擬對我國合同法中可撤銷合同的原因進行比較研究,以便于在審判實踐中更準確理解和適用。但因篇幅所限,本文僅對可撤銷合同諸成因之一的重大誤解進行比較分析。

一、關于誤解的涵義

許多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在合同可撤銷的成因中,所使用的詞匯都是“錯誤”而并非“誤解”,而且對錯誤與誤解的法律后果作了嚴格區分,錯誤和誤解是有明顯區別的,并非是同類詞義。美國合同法中關于合同可撤銷并歸于無效的原因之一就是錯誤mistake.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的錯誤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構成他們之間交易基礎的事實在認識上發生的與事實不符的信念,是就合同賴以訂立的基本假定而發生的。美國合同法認定錯誤的意義在于:在一定條件下,錯誤的發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響的一方獲得使合同歸于無效的權利。[1]誤解misunderstanding在美國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對合同中特定詞語的理解,被另一方誤認為對該詞語有著與自己一致的理解,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發生重大誤解時,美國法院會判決宣布因雙方當事人沒有合意,導致合同沒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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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1、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2、當事人因誤解而作出意思表示;3、該意思表示已經生效;4、誤解會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民法中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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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民法中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內容: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那么民法中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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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區別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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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清琴

    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區別

    內容:(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那么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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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的撤銷權人法律上并沒有進行明文規定,由具體情形確定。《民法典》相關規定是,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重大誤解有哪些構成要件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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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重大誤解有哪些構成要件

    內容:“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它的構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會同。所謂非法收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客觀上是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那么重大誤解有哪些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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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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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和民事糾紛的區別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是詐騙罪的構成要素之一,更是區分詐騙罪與民事糾紛(欺詐)的根本界限。一般認為,所謂非法占用為目的,是指以將公私財物非法轉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所有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重大誤解合同有什么特征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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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蕓

    重大誤解合同有什么特征

    內容: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正是因為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有什么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2022.01.0189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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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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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應作以下處理:依法應由行為人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行為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自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超過五年的,撤銷權消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怎樣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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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嘉娛

    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怎樣

    內容:刑事欺詐,除侵害相對人的利益之外,應當認為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應為無效。其二,欺詐行為的客觀表現是對訂立合同的有關事實的虛假介紹和隱瞞。當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詐,則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被脅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脅迫訂立的合同,與其他可撤銷的合同一樣,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拿著別人的手指蓋章或簽字,這種情況稱為“絕對強制”或“人身強制”,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絕對強制”和“人身強制”應當認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無效處理。那么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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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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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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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重大誤解的具體司法解釋現已失效,依據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受害方當事人的過失,對合同的重要條款產生了誤解,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于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重大誤解撤銷權是怎樣行使的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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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旭

    重大誤解撤銷權是怎樣行使的

    內容:(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何謂“重大誤解”。”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系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因素發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后者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因素的錯誤理解。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1、必須是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與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定性問題上容易混淆。那么重大誤解撤銷權是怎樣行使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2022.01.0156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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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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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的情形分別有: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合同相對方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定其他條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重大誤解、欺詐和顯失公平的區別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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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師

    重大誤解、欺詐和顯失公平的區別

    內容: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的區別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一方面,重大誤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顯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誤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但若這種單方誤解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時,法律可給予救濟。那么重大誤解、欺詐和顯失公平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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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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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詐 與 重大誤解 區別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欺詐 與 重大誤解 區別

    內容:欺詐 與 重大誤解 區別合同的可撤銷,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現形式的一種。《合同法》立法時,專家建議稿曾專門用一節的篇幅規定了可撤銷合同,其中包括5條,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不當影響等都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因篇幅所限,本文僅對可撤銷合同諸成因之一的重大誤解進行比較分析。[1]誤解misunderstanding在美國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對合同中特定詞語的理解,被另一方誤認為對該詞語有著與自己一致的理解,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發生重大誤解時,美國法院會判決宣布因雙方當事人沒有合意,導致合同沒有成立。那么欺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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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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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合同,根據《民法典》明確規定指的是一方基于錯誤的認識,即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了誤解,從而作出了影響其自身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對于該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聯系是什么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崔玉君

    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聯系是什么

    內容: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那么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聯系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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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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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期限是多久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孔孟廷

    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期限是多久

    內容: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撤銷,此一年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那么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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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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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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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了重大誤解撤銷期間是不能再申請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法定其他情形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欺詐與重大誤解區別與競合是什么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吳夢云

    欺詐與重大誤解區別與競合是什么

    內容:“欺詐”與“重大誤解”的區別與競合(一)“欺詐”與“重大誤解”的區別要厘清“欺詐”與“重大誤解”,關鍵是要找到二者的區別和不同。即只有部分主體是欺詐方,其他主體為被欺詐方;而在“重大誤解”中,重大誤解可以發生在其中一方主體,也可以是全部主體均有重大誤解。綜上,“欺詐”與“重大誤解”的厘清原則是,行為不能預期的原因在于自己的過失還是他人的欺詐。(二)“欺詐”與“重大誤解”的競合“欺詐”與“重大誤解”的區分并不否定二者在某種情況下的競合。那么欺詐與重大誤解區別與競合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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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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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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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樂夢軟件公司請譚某為其安裝玻璃,譚某為樂夢軟件公司提供勞務,樂夢軟件公司向譚某支付報酬,雙方之間成立雇傭合同法律關系。譚某在為樂夢公司安裝玻璃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作為雇主,樂夢軟件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譚某與樂夢軟件公司所簽協議,是為了能及時獲得賠償以便支付醫療費用,而不能反映其真實意思。可以認定,譚某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而且該協議的內容顯失公平。譚某要求撤銷該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 為什么重大誤解可撤銷

    翁玉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翁玉素

    為什么重大誤解可撤銷

    內容: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于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如將贗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那么為什么重大誤解可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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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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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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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孟陽

    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內容: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那么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限是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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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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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怎么區分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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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珊

    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怎么區分

    內容: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陷入錯誤認識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是欺詐行為造成的。故重大誤解與顯示公平的判斷標準是,重大誤解是基于誤會而訂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而顯失公平則是基于缺乏經驗或者緊迫的環境而訂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那么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怎么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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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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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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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銘芝

    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

    內容:(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那么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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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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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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