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合同的歸責

導讀: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涉及的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內容發生嚴重的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重大誤解合同中,由于當事人內心意志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使其行為造成與行為人事實追求相違背的后果。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在立法上將重大誤解的合同定位為一種可變更、撤銷的合同。具體到本案,雙方之間買賣彩票的關系,實際就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因王堅對單復式足球彩票性質和彩票中獎額存在重大誤解,符合重大誤解構成要件。那么重大誤解合同的歸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涉及的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內容發生嚴重的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重大誤解合同中,由于當事人內心意志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使其行為造成與行為人事實追求相違背的后果。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在立法上將重大誤解的合同定位為一種可變更、撤銷的合同。具體到本案,雙方之間買賣彩票的關系,實際就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因王堅對單復式足球彩票性質和彩票中獎額存在重大誤解,符合重大誤解構成要件。關于重大誤解合同的歸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3月30日11時許,王堅到常州市局前街迎春大廈體育彩票銷售點購買第十期足球彩票,將已寫下的13個號碼(每組均為2個號)的紙張交銷售點工作人員陳某,告知以復式號碼一組、單式號碼一組分開打票。在第一組號碼未輸出前,陳某說“一張一萬多元的”。在第一張彩票打出來后,王堅又修改2個號碼后,讓陳某打出2張復式和1張單式彩票。當第四張單式號碼彩票打完后,陳某告訴王堅一共應付49154元。王堅十分驚訝,當即表示自己沒有那么多錢,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錢買彩票,要求撤銷重新打票。陳某表示不能撤銷,雙方發生爭執。王堅與銷售點負責人當即到市體彩中心詢問有關撤銷事宜。
市體彩中心的工作人員電話征詢省體彩中心,省體彩中心的有關人員電復不可撤銷。無奈,雙方回到銷售點。在銷售點負責人一再要求下,王堅支付了154元,寫下“欠彩票點49000元”欠條一張,才得以離開。王堅當日寫下情況經過一份,銷售點工作人員陳某和王堅的朋友作為證人署名,并于次日將此材料送到省體彩中心,要求撤銷該4張彩票,未果。4月2日,該期彩票開獎,王堅所購彩票均未得獎。銷售點多次向王堅催要未果,于2002年6月向法院起訴。
這是一起因購買單復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糾紛,審理過程中,形成以下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糾紛。王堅自己選擇彩票類型,自己下注,實際是博彩。博彩實際是屬于涉幸合同,本身有較大的風險,無論中獎與否,投注人投入的資金是無法收回的,投注越大,中獎機率也越高。王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從事彩票交易,應該推定對單復式彩票有相應的了解。王堅與彩票銷售點發生糾紛后,已支付了154元,同時對余款寫下欠條交由彩票銷售點,雙方實際已構成債權債務關系,彩票銷售點持王堅出具的欠條向法院起訴,其訴訟請求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堅與彩票銷售點的債權債務關系是銷售點利用自身優勢,并利用對方對單復式足球彩票的游戲規則沒有實際經驗而形成了合同關系,從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因而是顯失公平的。且彩票銷售點也未對游戲規則作公示,未從事彩票工作的,則不可能有較完整的理解。因此,按《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王堅可行使撤銷權,撤銷雙方形式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涉及的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由于王堅對單復式體育彩票缺乏足夠正確認識,加上銷售點工作人員語言表達因地方語言而顯得不完全清晰,使得王堅誤認為所購彩票每張中獎額為一萬多元,從而完成認購彩票的事實。當王堅得知所購足球彩票的金額與中獎額不一致的情況后,立即提出異議,要求撤銷,并積極與銷售點的負責人先后到市、省彩票管理中心進行交涉。由此,王堅的誤解心態得以充分體現。因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一項和我國《合國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王堅可反訴,行使撤銷權,銷售點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內容發生嚴重的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重大誤解合同中,由于當事人內心意志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使其行為造成與行為人事實追求相違背的后果。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在立法上將重大誤解的合同定位為一種可變更、撤銷的合同。
具體到本案,雙方之間買賣彩票的關系,實際就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因王堅對單復式足球彩票性質和彩票中獎額存在重大誤解,符合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一、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一)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這里包括二層含義:一是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由于誤解造成的,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是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物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要素發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后果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要素的錯誤理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單方誤解為例外。 本案中,王堅作出了購買單復式足球彩票的表示,且對單復式彩票的性質和具體游戲規則沒有正確的認識,導致其對所購彩票應付金額和中獎金額發生錯誤判斷的結果,二者之間具有完全的必然因果關系,屬單方誤解。
(二)必須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誤解。這個要件包含二層意思:1、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誤解。所謂誤解,是指對合同訂立所依據的事實的不正確假設。 2、發生的誤解必須是重大的,一般的誤解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的后果。 判斷重大誤解的標準是: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與犯錯誤的當事人的相同情況下,如果知道事實真相,就會按實質不同的條款訂立合同或根本不會訂立合同。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以上司法解釋和規定,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看,重大誤解應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合同的性質誤解,如將借用誤為贈與;(2)對對方當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如在演出合同中,對某名演員的身份發生認識錯誤;(3)對標的物的性質發生誤解,如將文物質品當成真品,把鍍金的當成純金的;(4)對標的物的質量認識錯誤,在標的物的物質量直接關涉至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利益時,對質量發生誤解則可構成重大誤解,如將等外品當成正品;(5)對標的物的價值或報酬的誤解,如誤將僅100元的標的物當成10000元。 此外,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地點、期限等內容發生的誤解,如果并未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或合同目的的實現,一般則不認定為重大誤解。 本案中,王堅對單復式足球彩票及游戲規則的具體內涵理解不清,誤將復式彩票當成單式彩票購買,誤將銷售點工作人員所謂的“一張一萬多元”理解為一張彩票的中獎額為一萬多元,從而導致其最終要付49154元的款項結果。由此可見,王堅是對合同標的物的性質、價值或報酬存在重大誤解,與其當時以每張2元的價值購買足球彩票的真實意愿相悖,且對年收入僅一萬余元的王堅而言,近五萬元足彩款要其支付,損失可謂重大。因此,王堅的行為符合這一構成要件。
三、誤解必須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當事人因認識錯誤而致表意行為的客觀意義與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才構成誤解。通常誤解是由于表意人的過失行為,如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對自己的這種重大過錯負責,無權請求撤銷合同,因第三人的錯誤(如誤傳)也可使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發生誤解,但這并非合同法的誤解,當事人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發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則屬顯失公平。本案中,王堅因對單復式足球彩票的具體內容涵不理解,未充分盡到注意和謹慎的義務,對銷售點工作人員的提醒也未加充分認識,加上地方語言表達的因素,最終致其作出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作為,利益失衡,過錯在于王堅,客觀上也未受第三人的干擾。 (四)誤解應該是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對已存事實的不正確假設。我國目前司法解釋中沒有對誤解的發生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一般可以理解為:1、必須是在合同訂立時的誤解,在訂立合同后則不存在誤解。因此,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合同后發生的事實如市場變化等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此時發生的事由應屬商業風險范疇,應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2、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對已存事實的誤解。對尚未發生的事實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只能作為事物發生的前景來判斷。對始料未及,無法估計的猜測,不可預見,因而不屬合同法上的誤解。就本案而言,王堅的誤解正是發生在購買足球彩票時對其所購的四張單復式足球彩票的應付金額與所得獎金額這一已存事實缺乏必要的了解,產生誤解,這一不正確的假設發生在合同訂立時。 (五)誤解須表意人無主觀上的故意。當事人對合同要素的誤解,必須是無故意這種主觀心理狀態,只能是一種過失心理狀態。但這種過失,應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過失心理狀態,主要表現為對某一已存事實認知水平,同時包含有不謹慎因素。反之,如表意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或從事物的表象上,一般人能完全辯出表意人出于賴帳等目的而否認自身的故意,則應認定存在主觀故意。本案中,王堅的誤解是因其對單復式足球彩票性質沒有足夠準確的認識,加上雙方對地方語言表達慣常理解,致誤解行為真實發生。進而排除王堅主觀上的故意。 (六)必須是使誤解方造成了重大損失。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可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誤解,輕微的誤解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有構成重大誤解,才構成變更或撤銷合同的訴權。所謂重大誤解,應指一般如果處于表意人的地方,假使不是由于錯誤,就不會作出那樣的意思表示,這里所指的重大誤解應為通常意義上對一般人而言是顯而易見的。損失也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同樣應包括由此造成的精神損失。具體到本案,王堅作為年收入僅一萬元的普通職工,如要其對四張足球彩票支付近五萬元的現金,相比較而言,其造成的損失將是重大的。
綜上所述,王堅的誤解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上的重大誤解構成要件。如何看待這一合同的效力,可以結合重大誤解合同的效力分析加以判斷。 二、重大誤解合同的效力原則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效力上屬于效力確定的合同,并非是無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只是由于合同中存在著重大誤解的因素,有可能違背法律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賦予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變更或撤銷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已將此類合同定位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源于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被依法變更或撤銷前,合同已經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合同被變更或撤銷后,合同的效力才發生變化;合同被變更后,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被撤銷后,其效力具有溯及力,合同視為自始不成立,由此,在確認本案為重大誤解合同糾紛后,王堅以重大誤解為由反訴,要求撤銷該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銷售點在主觀上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首先,銷售點工作人員提醒王堅使用的地方語言模糊,易產生理解上的歧義。其次,銷售點工作人員實際操作也違反《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此規定,在王堅未付款的情況下,已輸入的數據應為無效數據,視為取消票,須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規定,將已輸入的無效數據作為取消票處理。王堅在下次出票前要求更改或消票,而銷售點工作人員堅持不作消票處理,對造成本起糾紛應負有過錯責任,且二者相比較,后者對彩票的具體規則操作的知識要優于前者,因此,筆者同意第三種處理意見。
三、重大誤解合同的變更與撤銷時效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一方當事人無權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撤銷合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由此表明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實際上是一種訴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撤銷權的消滅事由包括逾越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和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一年,因屆滿而歸于消滅。而放棄撤銷權必須是明確表示,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這種表示應是明白、公開、自主的,這種明示的放棄,即時生效。此外,也可由權利人以自身的行為,如履行合同、為履行作準備,或與相對人溝通達成變更協議等默示方式消滅撤銷權。但明示與默示均應以權利人知道撤銷事由后為標準,不能以撤銷事由前的行為作為標準加以判斷。
四、實際操作中,我們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注意重大誤解和商業風險的區別,重大誤解是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對已經存在的事實出現的重大的認識上的錯誤,而在合同訂立后由于市場變化等原因發生的與當事人預料情況不同的情形應該屬于商業風險或者諸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不能適用重大誤解合同制度而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 2、要注意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區別,顯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的合同。顯失公平可以是自始的、也可以是嗣后的,最基本的特點是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經濟利益顯著不平衡。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但重大誤解的合同并無要求后果顯失公平。 3、要注意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分。二者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但誤解是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他人實施欺詐行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要注意重大誤解與乘人之危的區分。乘人之危行為可能帶來顯失公平的后果,但其強調的是行為人利用對方的危難困境,對方不得已而作出于已嚴重不利的意思表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大,過錯程度也較重。




